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彩色扫描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彩色扫描)。
3. 租赁合同 (有效期内,**三年,彩色扫描)。
4. 房产证 (约5页扫描件)。
5. 培训证书 (最少4本彩色扫描)。
: 4008856478 李先生
客服QQ: 1062353315
地址:浦东新区歇浦路288号26B
备注:(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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