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又有新变化了,16%这档税率降为13%,10%这档税率降为9%。增值税税率降低自然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也会给会计人带来一点小小的烦恼。税率降低后,该如何给客户开票呢,客户如果不愿接受低税率的增值税专票又该怎么办呢?
这一烦恼的本质是降税红利到底应该由谁获得,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假定合同总额不变,增值税税率降低了,意味着销售方可确认的收入提高了,也意味着购买方可用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了,这是一个彼消此长的数据变化。
从长远看,增值税税率降低了,购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会就价格重新进行谈判。购买方会要求销售方降价,弥补其进项抵扣不足的损失;销售方基于留住客户的考量,在保证收入不降低的条件下,完全没有理由拒绝购买方的诉求。理论上,降税的最终受益者会是购买方,也应该是购买方。
销售方大可不必着急,对下游你是销售方,对上游你是购买方。销售方同样可与上游博弈,分享降税红利。
一眼下的问题是,在新旧税率变换的过渡期该如何给客户开发票呢?
这里说的过渡期是指,合同已签订,合同约定了16%或10%的增值税税率,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票,4月1日后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票呢?
政策已变,4月1日后开不了税率为16%与10%的增值税票了。可合同又有约定于先,按新税率给客户开票对购买方显然不公平。此时要么变更合同(重新约定合同额),要么达成妥协(在原有合同额基础上打折),才能不损害购买方的利益。
为了操作简便,我建议在原有合同额基础上打折解决开票难题。具体思路是按原合同额给购买方开票,但给购买方一个现金折扣,折扣额为合同额按新旧税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或为按新旧税率算出的进项税额之差。这样一来,购买方进项抵扣虽然少了,但付款额也少了。对销售方而言,虽然给出了现金折扣,但合同利润并未减少。
举个例子说明吧!2019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了一单总金额为10万的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2019年4月20日交付产品,同时甲公司给乙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票。因为增值税税率降低,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甲公司给乙公司现金折扣。折扣额为按新旧税率算出的收入之差。按新税率计算出的收入为100,000÷1.13=88,495.58元,按旧税率计算出的收入为100,000÷1.16=86,206.90元,现金折扣为88,495.58 - 86,206.90=2288.68元。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1,504.42
借:银行存款 97,711.32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88.68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00.00
乙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存货 88,495.5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11,504.42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000.00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97,711.32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288.68
现在已经明确,增值税的税率要由三档变两档。相信增值税税率不会提升,既然要并档这就意味着**的增值税税率还会降低。掌握增值税税率降低后的开票要领,未来也能用得上。
二4月1日增值税率就下降了,4月份后还能开具16%的发票吗?
答:可以的,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即便是4月份之后开具发票,仍然适用16%的增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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