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注意事项
建议“高企申报”与“省市高企培育入库”当年同时申报
围绕国家高企认定,江苏省及苏州市分别出台高企培育入库政策,鼓励2008年至今从未被认定为高企的新企业申报省市高企培育入库,并针对入库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为确保高企培育政策应享尽享,我们建议:拟申报2020年国家高企且2008年至今从未被认定为高企的新企业当年可同时申报省、市高企培育入库。(2020年省、市高企培育入库申报仅一批,请企业合理安排,不要错过申报时间。具体申报内容详见《苏州工业园区关于组织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的通知》及《苏州工业园区关于推迟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时间的通知》。
关于材料辅导、现场核查及纸质材料提交相关事宜
关于材料辅导、现场核查、纸质材料提交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请企业密切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
关于出具两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出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可参考苏州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布的《转发省注协综合评价AAA级以上事务所及省税协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苏州区域)》。
2、中介机构证明材料
中介机构证明材料清单请见附件五《中介机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属于企业申报材料的一部分,必须装订在申报材料中,且清晰完整、机构盖章、签字齐全。
关于高企更名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企业应按照《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17〕6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具体请参考企服中心网站通知《关于园区2020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报的通知》。
申报材料留档
请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另外自留一份申报材料的纸质档案及电子档备查。
编辑:沈璟文来源:园区企服中心企业服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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