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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效果实验数据在发明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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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效果实验数据在发明专利创造性评判中的价值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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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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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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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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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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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具有改变性质的葡糖变体”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下称葡糖案)。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无效请求人在无效理由中质疑涉案专利说明书在效果实验数据的充分公开方面存在明显缺陷,导致权利要求相对于接近的现有技术而言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专利权人则依据相关反证,强调涉案专利说明书已经充分公开了效果实验数据,所公开的数据足以证实发明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无效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不成立。

  创造性评判的本质在于判断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高度,在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判断创造性时需要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是否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发明,即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需要关注发明是否具备显著的进步。但效果实验数据的认定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的评判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效果实验数据的考虑在评判发明创造性的过程中到底发挥怎样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业界一直存在困惑和分歧。针对该问题,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阐述说明书效果实验数据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的价值和作用。

  效果实验数据有助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确定技术问题的依据是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在化学、医药等效果可预期性相对较低的技术领域中,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普通知识并结合现有技术无法推知某个或某些区别技术特征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时,通常需要说明书记载实验数据,以此证明区别技术特征能达到相应技术效果,此时,一般需要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实验数据认定发明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2015)高行(知)终字第3504号判决认定,对于说明书所声称的“富马酸盐相比游离碱和其他盐具有佳理化性质”,由于说明书实施例的比较对象单一,无法得出上述结论;对于说明书所声称的“良好的口服生物利用度”,说明书中没有给出任何实验数据予以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记载仅能预料该发明的富马酸盐具有成盐化合物通常所具有的性质,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只是在保持相同活性的情况下,获得成盐化合物通常所具有的相对较高的溶解度和稳定性等性质。

  效果实验数据有助于评判发明的显而易见性

  在应用创造性评判“三步法”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通过比较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实验结果和数据,通常有助于分析判断发明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一般来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对发明技术效果的预期性越高,通常表明现有技术促使其有动机得出发明的技术启示就相对越强,发明技术方案也就相对越显而易见。

  (2017)京行终3885号判决认定,“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均对单独使用透明质酸钠或玻尿酸的不良反应进行改善,且达到的治疗效果相近”,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玻尿酸与其他药物联用,因此,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效果实验数据有助于判断发明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所谓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所产生的变化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或推理出来的。因此,判断发明技术方案是否获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需要以说明书公开的效果实验数据为基础,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知识和能力的基础上预期的技术效果进行比较,以确认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否超越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

  (2015)京知行初字第4159号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检测结果与证据1的检测结果相比完全一致”,且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给出的信息,将“α-亚硝基-β-萘酚”替换“硫酸镉”所带来溶液整体的体系稳定性等方面技术效果的提高是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料之中,并未超出“预期”的范畴,因此用α-亚硝基-β-萘酚替换证据1中的硫酸镉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从上述分析可知,说明书公开的效果实验数据在发明创造性评判中对于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评判发明的显而易见性、判断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方面均具有关键的价值和作用。葡糖淀粉酶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在于说明书效果实验数据能否证明发明实际解决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效请求人以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为基础、在综合分析说明书记载内容基础上,通过对效果实验数据证明力的质疑,强调该专利并未证实发明技术方案实际解决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试图以此否定该发明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则援引了多份教科书及公知常识性证据,试图从技术原理和业界常规操作方式的角度系统分析该发明说明书记载的效果实验数据内容的合理性和充分性。争议双方如此有理有据的交锋在生物技术领域案件中并不多见,且上述争议代表了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一类普遍性的争议问题,因此,该案的审理思路、基本观点同无效决定结论一样值得业界期待。(来源:知识产权报作者: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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