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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审核标书代理投标文件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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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东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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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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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全解析

 

一、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和特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条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定义为:“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备以下特点:

(一)缺乏竞争性:单一来源不同于其他存在供应商竞争的采购方式,其采购对象仅为某一特定供应商。因此,在单一来源采购中,采购方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二)采购灵活性:不同于其他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并不需要制定采购文件,不规定采购流程和具体时间;甚至,采购人员只需要具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可。

(三)审批严格性:由于采购来源,极可能导致采购成本增加,还可能影响项目质量,给采购人甚至是国家带来损失。所以,对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即“、紧急、添购”)有着严格规定,以维护采购人合法利益,同时也可避免某些采购人以此规避正常招标程序。

二、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一)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分析。

1、所购买的产品,客观要求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有技术。如用于检测疟疾的试剂,由于某厂家拥有试剂检测方法的,且客观上无法使用其他厂家的产品完成临床任务,便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而且,所购买产品的需要并非主观和刻意的,比如某设备的操作软件具有,但该软件并非使用过程必须或者不可替代,就不能以此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又如某单位需要采购一批电脑用于办公,如果使用苹果的MAC、OS系统作为采购苹果电脑的理由,也是不合理的。

2、所购买产品的、专有技术具有独占性,导致只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比如高校采购的某些专业数据库,核心的数据仅有的供应商独占,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无法全面使用于实际研究工作,类似项目便适用于单一来源方式。

3、原有设备的配件、试剂耗材具有性,更换或添置时使用其他产品无法完成工作或达不到目的。比如医院使用的相机胶片,多数是不能替代的,只能使用原品牌的产品。

4、某些产品因为技术专有,生产;或者因为市场垄断,采购渠道单一。比如给婴幼儿注射的某疫苗,在国内仅有一个合法厂家生产,无法使用其他产品替代;或者国内有两三家有限厂家生产,但在特定的省市,只有的厂家可以供应该产品,使得采购渠道存在性。

5、在公共服务项目中,存在具有特殊要求的情况。比如电梯的检测服务,只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可以完成;比如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演出,需要具有特色且代表本地化的演出节目,其组织机构也可能相对单一;又如需要在本省级台作宣传推广活动,也存在单一情况。另外,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在邮政投递、通讯管网租用等服务项目存在着**的性。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分析。

1、此类情况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不可预见,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紧急需要,使用常规招标方式在时间上没法满足要求,如救灾使用的医疗物资等。

2、此类情况可以的产品不一定具有特性,只是因特殊情况需要而的便利采购方式。

3、部分采购人以项目需要紧急验收、需要紧急使用等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其实多数是由于缺乏合理的前期时间规划,项目具有紧急性但并非不可预见,因此并不符合法规所规定的适用情形。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情形分析。

此类情形是针对具有持续性的采购合同,当原采购项目需要扩充时,如果选择其他供应商的产品会不能满足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性的要求。该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因为10%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还需要与原有合同匹配,如价格、合同履行时间等。

比较容易发生的情况是采购人集中采购一定数量的产品后有节余资金,在可以扩大项目范围的情况下,添置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产品分发至其他项目执行单位。

三、常见的不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一)招标采购失败转换为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且进一步明确“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但是,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无类似规定。

实践中,一些并非供应商的项目,经过一两次招标或谈判方式采购,均因没有三家合格供应商而废标,采购人便向采购监督部门申请单一来源方式,事实上是无法可依的。类似情况废标,首先要仔细分析失败的真实原因:资格设定是否太严?项目预算是否过低?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商务要求是否过于苛刻?等等,应当逐一排除后完善招标采购方案。

当然,也存在通过招标才发现所购买产品存在性的客观事实,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此时,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二)因技术复杂或技术难度大作为单一来源理由。

采购人以项目技术复杂或技术难度大作为理由,向财政监督部门表达“只有某一供应商可以完成项目”,显然,这是缺乏充分理由也是不符合法规规定的。

(三)服务采购中,以服务者的熟悉程度和一致性作为单一来源理由。

某省国土厅采购法律咨询顾问服务,单一来源申请理由为:某律师事务所常年担任该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获得了相关处室的肯定,在行政争议、化解国土资源敏感矛盾工作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厅处理行政争议的工作水平。将“确保案件诉讼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作为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然而,法律工作都是相通的,并非其他律师事务所就不能确保案件诉讼工作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试想,若这个单一来源理由成立的话,基本可以推定,这家律师事务所可以永远的成为该国土厅的法律咨询顾问机构了。

(四)将软硬件产品的配套性、兼容性作为单一来源理由。

类似情形出现在信息系统开发、升级改造等项目,采购人之前有相同或类似项目,希望新的系统或服务有一定的衔接或一致性,便以前后两个产品达到配套、兼容或一致性作为单一来源申请理由,但实际上,系统本身是开放的,各产品均能作出良好兼容性的研发,也不存在配套、一致性等问题,因此并不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

(五)其他典型不适用情形。

1、领导安排:财政部门是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审批部门,采购人不能以上级领导指示或安排作为理由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现今,社会公众监督无时不在,这种“领导安排”的单一来源采购,一旦开始采购程序,将很可能成为违法违纪事件的。

2、业务用房租赁:此类业务用房一旦**位置,**面积、楼层等客观因素,将形成单一来源采购的事实,问题是,所**的要素本身具有可替代性,也存在量身定做的嫌疑。

四、单一来源采购程的程序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对项目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

2、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示单一来源信息,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期若有供应商提出异议,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4、按财政监督部门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关报批材料,如申请函,主管预算单位同意的项目计划表、资金预算表,专业人员单一来源论证意见,单一来源信息公示截图,单一来源公示期间没有供应商提出异议的承诺等;若公示期间有供应商提出异议且组织补充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供应商异议、专家补充论证意见。

5、财政监督部门审批并出具同意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

6、组织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采购产品的有关内容,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与供应商以谈判商定的方式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此过程专业人员应该对产品价格有充分的了解)。

7、由单一来源采购专业人员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内容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8、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告单一来源成交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的内容,此类项目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媒体上公示。

实践中,由于缺乏是否“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审批监督,各省市财政监督部门对上述要求做了不尽相同的补充,比如要求在采购计划备案时专业人员的论证意见等。

除上述特殊规定外,其他采购流程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相同。

五、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问题

(一)是否应当编制采购文件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性,采购人更关注于终商定的价格,似乎采购文件不像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那么重要。实际上,从法律角度来看,采购文件是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的要约,如果没有要约,供应商就没法作出承诺,也就无法达成采购合同;另外,如果不编制采购文件,所采购产品的数量、标准、交货时间等内容不能做出详尽规定,专业人员便不能针对性的与供应商商定产品质量等内容,且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容易发生遗漏项或争议项。

因此,在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制定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有利于合法合理的签订采购合同。

(二)专业人员如何产生

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中,“采购组织成员”如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小组成员的组成有明确的规定,实操中,各地监督部门也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加采购人委派代表”的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并规定了组建时间等细节。但单一来源方式对专业人员的产生并无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灵活性。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专业人员需要对供应商具有性提出具体论证意见,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其在单一来源采购活动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邀请项目针对性更强、专业知识更熟悉但不一定是专家库成员的人参与进来,以确保项目成效。

部分地方要求必须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作为专业人员,合法合理性值得商榷。

(三)项目是否可以流标或废标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三种情形,包括“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笔者认为,除了上述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专业人员不能随意将项目作流标或废标处理,比如不能再因为供应商签署、密封有问题,技术响应方案简单,保证金缴纳有问题等为理由将项目流标、废标。从逻辑上分析,既然都是单一来源采购了,显然不会存在技术实质性不满足采购需求的情况,而其他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商议、承诺、补充材料等方式使得双方达成一致,从而保证采购的合理性和时效性。

(四)是否可以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由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面对特定供应商,没有法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也是协商过程,所以产品的特定供应商对项目提出的质疑可能性几乎不存在。那么,其他供应商能否进行质疑呢?根据规定,其他供应商因为不是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没有法定质疑条件;由于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其他供应商也不能向财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笔者认为,其他供应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从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间开始提出异议,同时抄送财政监督部门,在得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的补充论证结论后,进行客观的分析和沟通,若认为专业人员的补充论证意见依然存在问题,可以继续以异议、申诉或举报的形式向财政监督部门书面材料,财政监督部门会以此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且作出合理判断。即便是项目完成后,供应商也可以就采购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向财政监督部门提出举报,由财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所以,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并不存在质疑投诉,供应商可以采取异议、举报的形式维护合法权益或作社会监督。

(五)财政部门审批尺度并不统一

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文件,各地财政监督部门作单一来源申请审批的尺度是不统一的,可能同样或类似的项目在某省财政厅不能得到审批通过,但是在县财政,就能通过。根本原因是缺乏完善的操作细则,审批人员有一定的主观判断在其中。因此财政部门应当在更多的实际工作中总结出单一来源的符合性条件或指导性案例,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笔者认为,单一来源采购相比其他采购方式更加和灵活,能解决实际采购中面临的一些特殊问题。不过在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专业人员要特别注意哪些情形适用、哪些情形不适用,要关注采购产品中的价格和质量,更要规避审批、采购环节可能衍生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监督管理,完善更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审批细则。各方参与者共同努力,一起促进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健康发展。

(注:本文所成产品,包括货物、服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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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姣姣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6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000MA46FY8647
组织机构代码
MA46FY864
企业注册号
411093000051653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分局
成立日期
2019年03月25日
营业期限
2019年03月25日---
核准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历史名称
许昌东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学院路与龙兴路交叉口恒大绿洲公寓A幢27层2718号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办公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乐器批发;家具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图文设计制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房租赁;汽车租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招投标代理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制作;针纺织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