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层面以及常理而言,网页售卖页面和评价页面各自独立,且可以通过变更链接,将评价页面与任意售卖页面进行关联或取消关联,评价网页的评价内容与售卖网页的产品并不必然具有对应性。
近日,高人民法院就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A公司申请B公司的专利无效,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例如是2021年1月1日,A公司制作了一份公证书,而该公证书的时间是2021年3月,但是该公证书上记录了京东销售网站上的购买者的用户评价,该评价时间早于2021年1月1号,为2020年10月,京东销售网站上呈现的图片与B公司申请的专利一模一样,因此关键的在于购买者的用户评价的表现形式和评价时间。
笔者认为:如果该购买者的用户评价的表现形式为自身购买产品后拍照上传,该图片就能够作为专利无效的有效证据,甚至如果是B公司告了A公司,那么该公证书甚至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但是该案例中,A公司截取到用户评价的表现形式为,纯文字(产品很好,会继续购买),却没有传图评价,而底部跟随的是一个链接,链接端部有图片显示,即便该图片和专利是一模一样的,但是根据笔者的尝试,该链接是可以跟着厂家代替产品修改图片而改变的。
在本案例中,如果厂家有新老产品2款,在老产品时,对方购买后评价(产品很好,会继续购买),在新产品上架替换后,该底部的链接图片可以自动更新为新产品的图片。
因此仅仅纯文字的评价,早于申请日是无法证明该评价是针对老产品还是新产品的。
同时,专利产品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更新频率较快,新销产品替代下架产品符合市场规律,产品图片均由商家提供,同一链接的产品图片并非不可更改替换。虽然该公证书证据所记载的发布时间早的用户评价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但该信息发布后至公证时产品图片是否未被更换或修改缺乏证据证明。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单凭该份公证书尚不能证明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涉案专利产品已经公开销售的事实。
因此在做公证书的时候,注意截取信息的有效性,如果单单只有纯文字,没有其他证据,就无法被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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