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专利快速预审流程
各地中心对备案主体以及预审条件有各种要求,差异一般不大,我们以中(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例进行讲解,实践中,应以具体中心的要求为准。
2.3 相关流程说明
(1)必须备案么?
为更好地推进专利申请预审工作,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效能,服务创新主体,相关主体要预审备案后,才能开展相关预审业务。
(2)企事业单位备案申请条件?
①登记注册地在四川行政区域, 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心一般面向的是辖区内相应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例如中(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要求备案主体注册或登记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
②属于国知识产权局授予四川保护中心的快速预审产业领域;(因为专利预审是以服务地方产业发展为目标,各地专利预审技术领域会有所不同。而且专利预审的审查员人数有限,也无法涵盖很多技术领域。例如中国顺德(家电)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主要针对家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领域主要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装备制造等)
③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或者人员, 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专利快速预审不仅需要专利局的努力,更需要申请人的配合,内部良好的知识产权条件有利于高质量申请,使专利申请能够快速结案)
④无非正常专利申请、 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信用记录。(强化以诚信为基础的备案主体管理,避免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
⑤已备案企业如果出现工商名称变更,需要重新备案。
(3)申请主体如何系统注册和备案?
①登录“https://cnippc.cn/ippc-web-dzsq/#”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
②申请主体系统注册,申请主体在页面中填写用户名、密码、申请主体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人手机号、邮箱、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联系人手机号、验证码等完成注册信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只允许上传TIFF格式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待保护中心审核和通知。
③注册审核通过后,申请主体登录系统,需进行备案申请,首先通过下载中心下载 EXCEL 格式的备案申请表,并自行填写。在备案申请首页面点击“新增” 按钮进行备案申请,在弹出的新增备案申请页面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上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案申请表(excel格式)、 备案申请表盖章(扫描件pdf格式)及其他附件。四川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告并备案。企事业单位备案完成后方可向四川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4)对违反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有什么后果?
四川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有关规定的备案主体,给予提醒、暂缓预审服务申请、停止预审服务处理,严重者将列入“黑名单”。具体详见《中(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总之尽量确保预审申请案件减少形式问题、多配合审查、不要重复提交、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请符合格式要求、及时按流程操作、避免修改等影响审查进度的行为、不要有不诚信行为等。
(5)申请主体和代理机构建立委托关系?
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若申请主体想和代理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可在信息维护模块中进行操作,在企业代理机构维护模块,勾选已经在系统中成功注册的代理机构即可。备案主体应委托在四川保护中心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不能委托被四川保护中心暂缓、停止预审服务期间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
(6)提交预审申请有哪些要求?
在专利申请正式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之前,由中心预先对申请文件进行的把关,使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缩短专利申请授权周期。所以在保护中心预审申请,并不能获得申请日。仍然需要等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申请时,才能获取申请日。
向保护中心提交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应包含如下内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如已在请求书里指定,则不需要提交)、说明书附图 (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包含该项)、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机构,且非总委托才提交该项)、实质审查请求书(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包含该项)、其他附加文件(如有才提交)。向保护中心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应包含如下内容: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了代理机构,且非总委托才提交该项)、其他附加文件(如有才提交)。注意:1)以上文件除了“其他附加文件”外,应为 XML 格式。2)如专利申请已委托代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书中需要勾选第⑬的声明,确认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且发明专利请求书中的信息与委托书中相应信息一致。3)发明专利请求书应勾选第㉒提前公布,请求早日公开该发明申请。4)同一专利申请不得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5)实质审查请求书应勾选第②的请求内容,放弃实施细则第 51 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权利。6)保护中心暂不予受理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提交预审申请时还需要向中心提交的盖章《承诺书》扫描件,上面的专利申请名称应当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承诺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上需要签章的地方不得遗漏,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人要对申请文件xml格式、申请日或次日完成足额缴费、“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在提交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保证申请文件的质量、不双报、不分案、不属于保密审查、不重复提交、不属于非正常专利申请、及时答复、放弃主动修改、授权公告前放弃著录项目变更等方面做出承诺。
在向中(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申请文件前,对照速查表进行检查,填写速查结果,并在“其他文件”中上传速查表(无需盖章)。可以在中(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官网下载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一分钟”速查表。
(7)向专利局正式申请专利和缴费有哪些要求?
①收到《预审申请合格通知书》后方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在收到四川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原则上不得超3个工作日要进行正式申请,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
②向国知识产权局递交的专利申请应该为预审合格的版本,如果出现不一致情况,将取消备案资格。
③向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应该为 XML 格式,不得为 PDF 格式,否则后果自负。
④应尽量早上提交,当天 16:30 之前返回申请日、申请号和缴费凭证,缴费凭证应有专利申请号、费用项目明细,不得谎报申请日。
⑤保护中心提供的所有服务,不仅仅是预审,均为免费。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申请人要在申请日或次日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前条所述的费用明细)。
(8)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提交答复意见期限有哪些要求?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第一、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分别在10个、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
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继续进行审查。
(9)有哪些不得通过快速审查通道进行办理的情形?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双报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需要保密审查的申请。
(10)相关申请将自动转为普通申请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①不接受保护中心提供的快速审查预审服务;
②申请人地址及申请领域不符合保护中心的要求;
③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未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④违背所签署的承诺书;
⑤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专利局需要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中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后仍未满足授权条件的。
(11)预审有数量限制么?
由于预审名额有限,请务必保证所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属于本保护中心备案的 IPC 分类或洛迦诺分类,并尽量提交高质量专利申请,避免出现预审不合格。
申请主体当年提交专利预审申请总量已达到年申请额度的,但仍期望享受专利预审服务的,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保护中心根据相关规定研究核准后,允许特殊个案申请。
①拟申请专利涉及国安全、社会重大创新成果(或者区域性重要经济利益)、生命财产安全或公共利益的。
②申请主体应出具正式的证明材料,经属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向保护中心提交申请。
(12)关于共同申请注意哪些?
已备案申请主体(须作为一申请人)与未备案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为母子公司关系的,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 5 件。
(13)专利快速预审多久结案?
专利快速预审结案周期:发明专利结案周期大概3-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个月左右(实践中一般更快,实践中与具体案件有关)。专利优先审查结案周期:发明专利结案周期大概6-12个月左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个月左右(实践中与具体案件有关)。
三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随着我国创新主体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公众对围绕一项关键技术进行专利布局的系列专利申请进行集中审查的需求越来越强烈。2015年发布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下称“71号文”)也明确要求“建立重点优势产业专利申请的集中审查制度”。为支持培育核心专利,加快产业专利布局,推进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前期课题研究成果和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试行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集中审查是指为了加强对专利申请组合整体技术的理解,提高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有效性,提升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提出的请求,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组合集中进行审查的专利审查模式。
3.1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流程
3.2 相关流程说明
(1)谁可以请求专利申请集中审查?
全体申请人或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的请求。
(2)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什么条件?
请求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围绕同一项关键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组合。
(二)实质审查请求已生效且未开始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该发明专利申请暂不纳入集中审查范围。(为避免重复配置审查资源)
(三)涉及国重点优势产业,或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出于国家需求考虑)
(四)同一批次内申请数量不低于50件,且实质审查请求生效时间跨度不超过一年。(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
(五)未享受过优先审查等其他审查政策。
(3)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要提交哪些?
提出集中审查的请求人需向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下称“审查业务管理部”)通过信函方式提交集中审查请求材料:
①《专利申请集中审查请求书》:填写请求人信息、所涉关键技术内容、请求集中审查的案件数量、请求集中审查的理由、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②《专利申请清单》:填写各专利申请号、发明名称、申请人、与关键技术的对应关系。专利申请清单同时还应当提交一份电子件,以光盘介质的形式随纸件一并寄送。(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判断进行集中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③其他需要的支撑性材料:可提交其他辅助性材料,包括说明其专利重要性的材料,例如国家重大专项立项证明或者专家推荐,以及可专利性说明和现有技术等。
(4)提交到哪里?
寄件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邮编100088(请于信封上注明“集中审查”)。
(5)审核不通过怎么办?
对集中审查请求的审核结果将通过请求书中注明的联系方式及时反馈给联系人。经审核决定不予集中审查的申请将继续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6)集中审查多久启动?
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7)为提高审查质量,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经审批同意进行集中审查的,专利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主要包括哪些?
(一)根据审查部门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二)积极配合审查部门单位提出的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集中审查更侧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
(三)及时对集中审查开展过程中的问题、经验、效果和价值等情况进行反馈。
(四)其他需要配合的工作。
(8)审查业务管理部或审查部门单位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同批次集中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二)申请人不积极配合集中审查实施。
(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
(四)申请人主动提出终止集中审查程序。
(五)其他应终止集中审查程序的情形。
整个批次的案件都将被终止集中审查程序,转为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审查。
(9)集中审查时限及答复有何要求?
集中审查涉及大量申请,每件申请的情况各异,故没有设置最长结案时限。
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10)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的区别?
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各有侧重,优先审查侧重于高质量个案,集中审查侧重于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从整体上有加快的趋势。
优先审查对结案时限有明确要求,集中审查更侧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提高审查质量。
4
专利审查高速路
PPH(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专利审查机构之间开展的审查结果共享的业务合作,旨在帮助申请人的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具有加快审批、节省费用、授权率高等优势。PPH是目前在国际上以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形式存在的一种加快协议国之间专利审查的程序性机制,截至2021年底,国知局已与30个PPH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其中包括16个“一带一路”沿线国或地区,4个RCEP成员(具体数据以国知局官网为准)。PPH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是共享审查结果而非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所以没有突破“独立审查”原则,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法进行审查。
目前常见PPH有三种模式:
①常规PPH,指申请人利用首申请受理局做出的国内工作结果向后续申请受理局提出的PPH请求。
②PCT-PPH,指申请人利用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向有关专利局提出的PPH请求。
③PPH-MOTTAINAI,是在常规PPH的基础上扩展了PPH受理条件,增加了首申请源于其他局或后续申请受理局率先做出审查结果等情形。
4.1 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
对有关专利局的工作成果能否向国知局提出PPH以及提出哪种模式的PPH、哪些具体要求需要看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国知局官方规定为准。我们以常见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 试点项目下向国知识产权局(CNIPA) 提出PPH 请求的流程为例进行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日本特许厅(JPO)、韩国特许厅(KIPO)、国知识产权局(CNIPA)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等五局(IP5)于2013年9月就启动一项全面的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PPH)试点项目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加快处理在这些局提出的专利申请。IP5PPH试点项目自2014年1月6日起始,至2023年1月5日止。必要时,试点时间将延长或终止。
申请人可以就基于EPO、JPO、KIPO或USPTO申请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或者申请人可以根据由EPO、JPO、KIPO或USPTO作出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就在CNIPA提出的、且满足以下IP5PPH试点项目要求的申请,按照规定流程,包括提交与申请相关的文件,请求加快审查(PCT-PPH试点项目)。
4.2 专利审查高速路请求流程
4.3 相关流程说明
(1)向国知局请求PPH的专利申请要求?
CNIPA申请可以是国内申请或国内申请分案或PCT国家阶段申请或PCT国家阶段申请分案,CNIPA申请类型必须是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已经公开,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通知书。CNIPA申请必须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或之时必须已经收到CNIPA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注意,一个允许的例外情形是,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CNIPA在申请人提出PPH请求之时尚未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即申请人在提出PPH请求之前及之时尚未收到CNIPA实质审查部门作出的任何审查意见通知书。CNIPA申请必须是电子申请。
(2)申请与对应申请满足要求的关系?
①.申请人若提出PPH请求:
提出参与IP5PPH试点项目的CNIPA申请必须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具有相同的最早日,该最早日可以是申请日,也可以是优先权日。
该CNIPA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是
(i)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
(ii)作为依巴黎公约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国家/地区阶段申请)的有效优先权请求基础的申请,或
(iii)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包括PCT国家/地区阶段申请)具有相同优先权的申请,或
(iv)PCT国家阶段申请,该申请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之对应申请系同一PCT国际申请的国家/地区阶段申请,该PCT国际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②.申请人若提出PCT-PPH请求:
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i)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阶段申请;
(ii)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
(iii)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iv)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外/国内优先权的国家申请;
(v)申请是满足以上(i)-(iv)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分案申请和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
(3)对应申请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四局之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
①.申请人若提出PPH请求:
对于EPO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1)EPO审查员针对该权利要求作出了授予欧洲专利之意向的通知书;或2)EPO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其附加文件明确指出该权利要求“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EPO审查员作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附加文件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申请人应当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附上“E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E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同时,还应当提供该权利要求相对于EPO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说明。
对于JPO申请而言,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JPO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1)授权决定;(2)驳回理由通知书;(3)驳回决定;及(4)申诉决定。
对于KIPO申请而言,申请的权利要求经KIPO审查后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因此,权利要求“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是指KIPO审查员在最新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得到专利授权。以下情形下,权利要求也“被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如果KI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明确指出特定的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或“存在驳回理由”,申请人必须随参与PPH试点项目请求附上“KIPO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就某权利要求提出驳回理由,因此,该权利要求被KIPO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之解释。所述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1)驳回理由通知书;(2)驳回决定;及(3)授予专利权决定。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1)-(3)可以在实质审查阶段、复审阶段或上诉阶段作出。
对于USPTO申请而言,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是指:(i)在授权及缴费通知的授权通知部分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Theallowedclaim(s)is/are___”)列出的权利要求;(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或最终驳回意见的意见总结部分的“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___is/areallowed”)列出的权利要求;(iii)在非最终驳回意见或最终驳回意见的意见总结部分的“被拒绝的权利要求是___”栏中(“Claim(s)__is/areobjectedto”)列出的权利要求,并且USPTO审查员指出,上述权利要求被拒绝是由于从属于被驳回的基础权利要求,如果上述权利要求改写成包括基础权利要求和关联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定内容的独立权利要求形式,则是可授权的。
②.申请人若提出PCT-PPH请求:
对应该申请的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新工作结果(“国际工作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3)、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4)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5),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
注意,作出WO/ISA、WO/IPEA和IPER的ISA和IPEA仅限于EPO、JPO、KIPO和USPTO。申请人不能仅基于国际检索报告(ISR)提出PCT-PPH请求。若构成PCT-PPH请求基础的WO/ISA、WO/IPEA或IPER的第VIII栏记录有任何意见,申请将不能够要求参与PCT-PPH试点项目。
自2017年7月1日起,当第Ⅷ栏中的书面意见属于下述情形者,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PPH请求。
所述情形包括:
1.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不涉及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所对应的权利要求,或;
2.第Ⅷ栏中的审查意见仅涉及说明书或附图所存在的缺陷。
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在满足其他PPH请求适格性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PH请求,并在《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请求表》的E栏“说明事项”的第3项“特殊项的解释说明”中简述符合第Ⅷ栏提交情形的理由。
若经国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上述情形者,则该申请可按照PPH规定予以加快审查。若申请人未进行解释或经过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者,该申请将予以驳回,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同PPH请求的其它驳回情形。
(4)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与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四局之一认定为可授权/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考虑到由于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如果CNIPA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有着同样或相似的范围或者权利要求范围小,那么,权利要求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在此方面,当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修改为被说明书(说明书正文和/或权利要求)支持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进一步限定时,权利要求的范围变小。权利要求引入新的/不同类型权利要求时,不被认为是充分对应。
不需要包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删去某些权利要求是允许的。
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或PCT-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收到有关实质审查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需要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申请人参与PPH试点项目或PCT-PPH 试点项目的请求获得批准后,为克服审查员提出的驳回理由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新增的权利要求不需要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任何超出权利要求对应性的修改或变更由审查员裁量决定是否允许。
(5) 提交的文件
以下文件(b)至(e)必须随付(a)“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一并提交。注意,即使某些文件不必提交,其文件名称亦必须列入“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中。
(a)“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与对应申请满足所要求的关系。请求在 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在其他四局之一局提出的对应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与满足所要求的关系的申请不同(例如基础申请的分案申请),必须指明该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或授权专利号,以及与相关申请间的关系。请求在PCT-PPH 试点项目下请求加快审查,还必须注明对应国际申请的申请号。申请人只能以电子形式向 CNIPA 提交“参与专利审查高速路项目请求表”。
(b)认为对应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四局之一局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 ( WO/ISA或WO/IPEA或 IPER)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若审查员无法理解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国际工作结果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关于可专利性的国际初审报告(IPRP)的副本及其英文译文,因为这些文件的副本已包含于申请案卷中。此外,若新国际阶段工作结果的副本及其译文可通过“PATENTSCOPE®7”获得,除非CNIPA要求,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WO/ISA和IPER通常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按“IPRP第1章”和“IPRP第II章”可获得。)
(c)认为对应申请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中文或英文译文
若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译文,可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译文。如果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可以通过“PATENTSCOPE®”获得(例如,国际专利公报已公开),除非CNIPA要求,申请人不需要提交这些文件。
(d)对应申请引用文件的副本
需提交的文件指前述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最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文件的副本。仅系参考文件而未构成驳回理由的引用文件可不必提交。若引用文件是专利文献,申请人不必提交该文件。若CNIPA没有这些专利文献,应审查员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引用文件的译文。
(e)权利要求对应表
申请人必须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说明 CNIPA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如何与对应申请中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若权利要求在文字上是完全相同的,申请人可仅在表中注明“它们是相同的”。若权利要求有差异,需要解释每个权利要求的充分对应性。
5
结语
专利审查周期长短是评价国或地区专利局高效审查的重要指标。对于我国**的专利审查数量,掌握专利加快审查政策,有利于个别申请人尽快获取审查结果,从而在专利有效期内使利益放大。除了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和专利审查高速路四种专利加快审查的举措外,国知局也在不断探索新的加快、特快审查机制,筛选出真正能够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创新技术,我们可以拭目以待。
来源:专利初论
作者:梅安石 执业专利代理师 九鼎天元集团
编辑:知识产权界-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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