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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似的标志算商标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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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似的标志算商标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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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联系方式
电话:
13402671757
传真:
0512-62920895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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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2574439638
邮箱:
grounze@foxmail.co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类型
申请
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人身份
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商标数量
独立商标注册
商标样式
普通商标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浏览次数
65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企业品牌的发展,但是商标侵权案件仍然屡禁不止,“康帅傅”、“六只核桃”、“红午”……

不经常接触的人可能会觉得,这就是一个名字。两个产品,名字差不多,包装差不多是不是印刷错了呢?

诶,告诉你还真不是,这属于“山寨”这是侵权行为;来我们重新认识一下,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来,我们分享一个商标侵权案件,就是阿迪达斯(Adidas America Inc.)诉玮伦鞋业(Payless Shoesource Inc)。

阿迪达斯是一家知名的鞋业公司,它的三条纹标识从1952年就开始使用,后来注册成为驰名的商标。玮伦鞋业也是一家老牌公司,成立于1956年,但是它模仿阿迪达斯,使用两条或四条条纹作为自己产品的标记。两家公司曾经达成协议,玮伦放弃使用它的条纹标识。但是在2001年,玮伦再次在它的产品上加上条纹,这次阿迪达斯把玮伦告上法庭,经过多年的缠讼,在2008年陪审团审视了268类玮伦的条纹商标产品,一致裁定玮伦仿冒了阿迪达斯的商标,判决玮伦公司败诉,罚款为其利润1.37亿美元,加上惩罚性赔偿1.37亿美元和其他费用,总计3.046亿美元,也就是相当于一条阿迪达斯的条纹罚了它一亿美元。

 

商标权是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在一定条件下具备排斥他人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那么,如果你看上一个名字感觉特别好,但是经查询别人已经注册并已取得商标专用权,那么这种情况下还有机会使用这个商标吗?

答案是可以的,其中两个合法且和平一些的途径有:通过签订商标转让合同获得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与商标权人签订商标许可备案通过许可,即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当然途径不止这两种,别的途径可以问下你的知识产权顾问;

 

那么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有哪些呢?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一般注意力,是指消费者或者潜在的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给予的关注度。在经营活动中,一般注意力会根据消费者个人爱好、文化水平、生活经验等因素的不同,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认知会产生不同。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从来没有接触甚至并不知晓,那么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对该主体而言不具有任何利害关系,因为该主体没有成为该商品相关公众的可能性。

2、既要对商标的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比较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不仅需要考察商标每一部分的组成要素,也需要从整体外观来判断。《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近似商标做出了详细说明,在容易导致混淆的前提下,如果中文商标汉字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仅字体或者涉及、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则构成相似。

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在大部分案件中,需要请求保护的商标大多是在该商标所核准使用的行业领域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导致混淆的情形不仅包括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还包括误认为他人商品与注册商标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而产生这种联系的原因就在于经营者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其商标的影响力会产生一定的扩张或者转移,致使消费者认为该商标经营者具有拓宽市场的潜能或者可能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实力的一部分应当良性发展,尽早打造自己的企业品牌,切记不可故意使用与他人已获权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混淆误认,扰乱市场,以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业知识每日分享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来源:老虎大薇 商标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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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fawu@gongchang.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将您真实身份信息及受到侵权的初步证据发送到该邮箱,我们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

工商信息*以下内容来自第三方启信宝提供
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