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欧洲专利申请失效的常见情况及补救措施1. 授权前未及时缴纳年费背景:在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时缴纳年费以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专利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放弃。补救措施:申请人可以在年费缴纳期限日起的6个月宽限期内进行补缴。在此期间,需支付未缴年费和滞纳金。目前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年费滞纳金是当年应缴年费金额的50%。如果在宽限期内未补缴,专利申请将失效。
2. 授权后未及时完成生效程序或未缴纳生效国年费背景:欧洲专利在授权后,需要在指的生效国完成相应的生效程序,并按时缴纳年费。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履行这些义务,专利在相应的生效国可能失效。恢复措施:逾期生效的补救措施视生效国的国法律而定。部分欧洲国在生效期限逾期或年费缴纳逾期后会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期以完成生效程序或年费缴纳工作。申请人需在宽限期内完成相应的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关于欧洲各个生效国National Law具体规定可以通过下方EPO官网
No.2
可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的逾期情况在某些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来恢复因错过期限而中断的申请程序。以下情况通常适用此措施:1. PCT申请超过31个月期限落地欧洲地区背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人应在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将申请进入欧洲地区。如果错过这一期限,PCT申请将无法进入欧洲地区。恢复措施:申请人可在权利丧失通告(Noting of loss of rights pursuant to Rule 112(1) EPC)发出日起2个月内向欧专局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递交申请,缴纳递交阶段官费,以及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的官费以恢复申请程序。2. 未在规定的授权意向通告(Rule 71(3))期限内进行答复背景:在收到欧洲专利局的授权意向通告后,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对通告做出回复。如果未及时答复,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恢复措施:申请人可以在权利丧失通告(Noting of loss of rights pursuant to Rule 112(1) EPC)发出日起2个月内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答复意向授权通告,缴纳授权费和公布费,以及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的官费以恢复申请程序。
3. 未及时答复审查意见(如EESR、Article 94(3)通告等)背景:审查过程中,EPO会发出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s,如EESR、Article 94(3)通告等),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如果申请人未能在期限内提交答复文件,申请可能会被视为撤回。恢复措施:同样,申请人可在权利丧失通告(Noting of loss of rights pursuant to Rule 112(1) EPC)发出日起2个月内申请“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答复官方通告,并缴纳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官费以恢复申请程序。
No.3
可请求“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的逾期情况
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是一项要求更为严格的恢复措施。请求权利恢复时,申请人需在逾期原因消失后的2个月内,且在逾期的官方期限日的1年内通过书面形式向欧专局请求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并且需向欧专局递交能够证明其已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all due care)的证明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官费(自2024年4月1日起该官费金额为750欧元)。欧专局对于此类请求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通常情况下,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可适用于以下情况:1. 错过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的期限对于本文第二类中列出的可请求继续处理(Further Processing)的情况,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已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all due care),则可向欧专局请求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2. 错过巴黎公约规定的12个月优先权期限根据巴黎公约,申请人可以在首申请后的12个月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主题的专利,并要求优先权。如果错过这一期限,优先权主张将无效。对于此类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欧专局请求“权利恢复(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但必须证明其已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all due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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