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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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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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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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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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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8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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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的指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新增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配套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上述制度也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相关规定已于2024年1月20日起实施。新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有关优先权期限和手续处理方面的有效救济,并与《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相关规则进行衔接。本指引旨在通过介绍制度背景、适用条件、办理流程、典型案例等具体内容,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帮助申请人提升专利申请相关手续的办理质量,推动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先权恢复制度

  (一)优先权恢复制度介绍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超出该12个月期限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该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细则一百二十八条是第三十六条的配套条款,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该项制度给予了申请人更多期限救济的机会,且由于PCT实施细则中已有相应的优先权恢复条款,故该项制度也顺畅地衔接了PCT申请国际阶段和国阶段对优先权恢复请求的相关处理规则,更好地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

(二)国申请的优先权恢复

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有正当理由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1.请求恢复优先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

适用细则第三十六条时,在后申请应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就待恢复的优先权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即在专利请求书(表格编号110101或120101)“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见图1所示,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需要填写的优先权信息与之相同)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包括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申请日和申请号。

【案例1】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专利局提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未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2024年3月26日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请求恢复优先权A(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3月20日)。由于申请人在递交专利申请时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未填写优先权A的信息,即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因此不能请求恢复该项优先权A。

【案例2】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5日向专利局提交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A(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3月30日)的声明。2024年3月26日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请求恢复优先权B(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3月20日)。申请人虽然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填写了优先权信息,但是填写的是优先权A的信息,而不是请求恢复的优先权B的信息,因此不能请求恢复优先权B。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应在提交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写明该项请求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以符合有关在申请时提出要求优先权声明的要求。

(2)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优先权请求

申请人应当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并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表格编号100051),而非请求根据细则第六条恢复权利时所填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申请人应规范准确填写《恢复优先权请求书》中的各项信息。其中:

一栏,在后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及申请人的著录项目信息应当准确无误;

二栏,如果在后申请为普通国申请,则请勾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如果在后申请为PCT国际申请,则需要勾选“该申请为PCT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三栏,应简要填写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请求恢复优先权的理由应当为正当理由,包括非主观故意的理由;

第四及第五栏,应准确填写要求恢复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信息应当与专利请求书中相应的优先权信息填写一致。请注意:此处务必填写完整、准确,否则后续不能及时恢复优先权。

《恢复优先权请求书》的部分填写示例如图2所示。

【案例3】

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2月1日,申请人在2024年2月2日以后,2024年4月1日以前提交在后申请,并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前,申请人在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4月1日之间请求恢复优先权,如图3所示。

此种情形满足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

【案例4】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4项优先权声明,并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局部见图4),请求恢复优先权。

案例中,在后申请及恢复优先权请求的提交日为2024年1月25日,申请人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日应处于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之间。1项优先权不符合规定的期限,不能恢复;后3项优先权符合规定的期限,可以恢复。

根据指南的有关规定,延误请求恢复超期优先权(根据细则第三十六条超出一次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的优先权)的期限,不能根据细则第六条进行恢复。由于超期优先权的恢复已经给予了申请人对延误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限的救济程序,因此,细则第六条一款、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

【案例5】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5月1日),并依据细则第三十六条请求恢复优先权。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因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予恢复优先权。申请人随后于2024年7月30日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根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延误的优先权恢复期限。

案例中,申请人应自2023年5月1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日起2个月内,即2024年7月1日之前请求恢复优先权。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请求恢复优先权延误了优先权恢复的期限,不予恢复优先权。此种情形申请人也不能再依据细则第六条一款“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第二款“其他正当理由”请求恢复延误的优先权恢复期限。

(3)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以及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案例6】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2月1日),并提交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书》,但是未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案例中,申请人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是于在先申请日2023年2月1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符合规定的期限。但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不符合规定。为了给予申请人救济的机会,在没有其他缺陷的情况下,专利局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定的1个月的期限内补缴恢复权利请求费。如果申请人在定的期限内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则准予恢复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在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则不予恢复优先权。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必要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优先权转让证明等。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外国优先权,应当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交或通过专利局认可的其他方式获取。如果请求恢复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在专利请求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及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于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如果不符合规定,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对于本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及中文题录。

2.审查与通知

对于国申请的优先权恢复请求,申请人将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符合规定的,予以恢复优先权,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优先权。如果恢复优先权的手续存在如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存在形式缺陷等可以克服的缺陷,专利局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定的期限内进行补正。

对于《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结论为不予恢复优先权的,涉及的问题类型例如:

(1)恢复权利请求是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提出的,不符合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申请人未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3)申请人未在专利局发出的《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3.救济途径

当申请人收到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时,如果对该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三)PCT申请进入国阶段的优先权恢复

对于PCT申请进入国阶段根据细则一百二十八条的优先权恢复,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PCT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经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专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问,国际申请进入国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

二是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相应的手续包括:在《国际申请进入我国阶段声明》中的“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准确填写该待恢复的优先权的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中文题录。

【案例7】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国际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在PCT请求书中要求了一项优先权(在先申请日为2021年6月24日),并请求恢复优先权,在国际阶段办理了优先权恢复手续,国际局于2022年8月12日发出恢复优先权请求的决定通知(PCT/RO/159表),同意恢复优先权,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公开了该优先权信息。本申请于2024年1月23日进入我国阶段,申请人是否需要再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

根据细则新增一百二十八条和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国际阶段已恢复的优先权,进入国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但仍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准确地写明其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机构名称,并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相应的优先权要求费。

【案例8】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国际局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在PCT请求书中要求了一项优先权(在先申请日为2021年6月24日),并请求恢复优先权。由于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未批准恢复该优先权,但国际公布文本中公开了该优先权的信息。本申请于2024年1月23日进入我国阶段,申请人是否还有机会恢复该项优先权?

根据细则新增一百二十八条,对于在国际阶段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的优先权,进入国阶段时,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进入日起2个月内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

二、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

(一)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制度介绍

根据细则新增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请求在专利请求书中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该制度对申请人主动改正优先权要求存在错误以及增加优先权的情形,给予了相应的救济机会。

(二)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至少要求一项优先权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应当首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

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可以请求由一项优先权要求增加到多项优先权要求,但不能从“无”优先权要求增加到“有”优先权要求。

【案例9】申请人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请求书中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声明(请求书“要求优先权声明”一栏中未填写任何优先权信息)。之后,申请人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由于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未填写优先权信息,即未要求优先权,因此,专利局对该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请求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2.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增加或者改正的请求

提出专利申请后,申请人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4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表格编号:100052),并准确填写该请求书中的各项信息,填写示例如图5所示。其中:

一栏,在后申请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信息应准确无误;

二栏请求内容中的请求类型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勾选“增加优先权”或“改正优先权”;

三栏增加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增加的优先权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提交专利申请时已经声明的优先权信息不用重复填写;

第四栏改正优先权声明中应准确填写请求改正优先权的改正前和改正后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

【案例10】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提出发明专利申请C,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本国优先权A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30日)。之后申请人发现声明信息填写有误,应当为另一项本国优先权B(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30日),故于2024年5月31日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A。案例见图6所示。

图6超出规定的期限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的示例

案例中,优先权日2023年1月30日起满16个月,即2024年5月30日;申请日2024年1月21日起满4个月,即2024年5月21日。

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提出请求已经超出了规定的期限,不符合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于2024年5月30日以前,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提出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请求。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要求可能导致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动,则优先权日自变动了的早优先权日起算。以此起算的期限都应当进行同步的调整,例如增加或改正其他项优先权的期限、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提交期限、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时间等。

【案例11】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C,并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B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4月30日)。后续申请人发现遗漏了对优先权A(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30日)的要求,请求增加该项优先权要求。

本案中,本申请C的优先权日虽然在递交专利申请时为在先申请B的申请日,但请求增加的优先权要求A的申请日在此日期之前,增加的优先权要求导致早优先权日发生改变,早优先权日应为所要求的优先权A的申请日(2023年1月30日)。

申请人应自改变了的优先权日2023年1月30日起16个月内或本案申请日2024年1月21日之日起4个月内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申请人应于2024年5月30日以前,且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案例如图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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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优先权日发生改变的情形中增加优先权要求的示例

【案例12】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提交发明专利申请C,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B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4月30日)。后续申请人发现遗漏对优先权A的要求(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30日),故于2024年4月15日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该请求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且其他手续符合规定,专利局同意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

后续申请人发现优先权B声明内容存在缺陷,故于2024年4月26日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对优先权B的要求进行改正。

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改变了早优先权日,则改正优先权B的期限应进行同步调整。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后,专利申请C的早优先权日已改变为2023年1月30日,则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B的期限应同步调整为自早优先权日2023年1月30日起16个月内或申请日2024年1月21日起4个月内,即迟在2024年5月30日,在同时满足专利局尚未作好公布准备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请求改正优先权要求,如图8所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在变动后的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符合期限的要求。如果在2024年5月30日之后,比如2024年5月31日再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则超出了规定的期限。

此外,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期限、优先权转让证明的期限、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时间等都应根据调整后的早优先权日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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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后改正优先权B的要求时的期限起算时间示例

根据指南的有关规定,延误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期限,不能依据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可以依据细则第六条一款“不可抗拒的事由”请求恢复权利,例如申请人受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突发重大疫情等影响,延误提出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请求的期限,则可以请求恢复权利。

【案例13】

申请人于2024年1月21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专利申请C,并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B(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2月20日)的声明。后续申请人发现漏填了对优先权A的要求(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21日)。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请求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案例如图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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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延误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期限示例

案例中,申请人应自早优先权日2023年1月21日起16个月内或申请日2024年1月21日起4个月内即2024年5月21日之前,在专利局尚未作好公布准备之前请求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提出的增加优先权A的要求的请求超出了规定的期限,不符合规定。

此种情形申请人延误了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期限,不能依据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其他正当理由”请求恢复“请求增加该项优先权要求”的权利。但是申请人若因为台风、洪水、地震、战争、突发重大疫情等“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了该期限,可以请求恢复“请求增加该项优先权要求”的权利。

3.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费用

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在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80元/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增加的优先权要求缴纳优先权要求费的,该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请求视为未提出。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必要的手续文件

必要时,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等。提交要求参见本指引一之第(二)部分1.(4)点。

(三)审查与通知

如果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的请求不符合规定,申请人可能收到的通知书类型包括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涉及的缺陷类型例如:《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且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涉及的问题类型例如:

(1)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者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涉及增加优先权要求的优先权要求费的。

(3)未在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符合规定的,视为该项要求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

(四)救济途径

当申请人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时,如果对该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三、条款适用需注意的其他事项

(一)涉及优先权要求增加或者改正的其他事项

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优先权恢复),不适用细则第三十七条(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规定,即不能依据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增加超期的优先权要求或者要求改正超期恢复的优先权要求。

【案例14】

申请人于2024年2月6日提出专利申请C,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B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5月20日),后续发现漏填了优先权A,A的申请日为2023年2月1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提交《增加或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A,如图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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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不能请求增加超期的优先权要求的示例

案例中,申请人请求增加的优先权A为超期优先权,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不能请求增加超期的优先权。

(二)涉及援引加入的注意事项

属于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优先权恢复”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优先权要求增加或改正”的情形,不适用细则第四十五条“援引加入”的规定。即“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不能是恢复的优先权,也不能是增加或者改正的优先权。

【案例15】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A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12日)。申请人在申请日时使用的是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请求恢复优先权,其他手续也符合规定,专利局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优先权A。

之后,申请人发现专利申请B遗漏了说明书部分内容,请求援引在先申请A的说明书相应内容。申请人又于2024年3月20日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且补交了说明书及修改替换页。由于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A不能是恢复的超期优先权,专利局对申请人的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案例16】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使用的是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并在请求书中提出要求优先权A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1月12日)和优先权B的声明(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3月12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A。之后,申请人发现遗漏了优先权C(在先申请日为2023年4月12日)的要求、专利申请遗漏了说明书部分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增加优先权C的要求并请求援引在先申请B的说明书相应内容。

案例中,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出了要求优先权A的声明,在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请求恢复优先权A。此外,由于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提交了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限的优先权B的声明,满足了专利法第三十条有关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要求了至少一项优先权的规定,因此可以请求增加优先权C的要求,并援引在先申请B的说明书相应内容。即在该申请中,专利局可以分别予以恢复优先权A,增加优先权C的要求,援引优先权B的内容。

注: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制度是本次细则修改新增的度,各方主体对新制度的理解和运用需要一定时间的沉淀和积累,因此制度实施之初,相关规则尽量简化以降低运行成本。未来,随着各方主体操作经验的不断丰富及运用能力的逐步提升,我局还会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规则,以进一步满足创新主体需求。

文源:国知识产权局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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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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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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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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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