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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盐专利无效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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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盐专利无效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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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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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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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11-07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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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药物研发过程中,化合物盐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不仅直接影响药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如溶解度、稳定性、生物利用度等,还关系到药物的药效和安全性。化合物盐专利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保护了创新药物的核心技术,还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然而,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加,化合物盐专利无效案例也屡见不鲜。本文将以几个化合物盐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为例,对化合物盐专利稳定性进行简要分析,并给出一些相应的撰写建议。

   案例

   专利号

   判决要点

   判决结果

   芦卡帕利樟脑磺酸盐

   201180009237.0

   如果对比文件仅以列举的形式描述了众多可能与化合物成盐的酸,但并未关注或实际制备本专利针对该化合物的具体盐型,则可能因为该对比文件给出的信息仅仅是宽泛的提及该化合物可以存在的盐的形式而并非关注和强调某种特定的盐,不能认为该对比文件具体公开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具体化合物盐型

专利维持有效

西格列汀二氢磷酸盐

200480017544.3

在判断创造性时,先要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尼洛替尼单盐酸盐一水合物

200680026444.6

涉案专利保护已知化合物的具体盐型的晶体形式,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已知化合物的具体盐型,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已知化合物的具体盐型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该盐型的晶体形式,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保护的盐型的晶体形式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盐型的晶体形式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全部无效


     芦卡帕利樟脑磺酸盐(专利号:201180009237.0)   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该品种的化合物专利,优选以卢卡帕利的磷酸盐作为接近现有技术。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公开了卢卡帕利及其盐类,并对于“药学上可接受的盐”的定义作了解释说明,且明确指出了樟脑磺酸盐,因此,专利保护的卢卡帕利樟脑磺酸盐及其制备方法已被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并未公开卢卡帕利樟脑磺酸盐这一技术方案,请求人用于对比的技术方案是不同技术方案拼合而成,违反新颖性的单独对比原则。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现有技术是否具体公开了“卢卡帕利樟脑磺酸盐”这一具体盐型。

    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公开的 “卢卡帕利所形成的药学上可接受的盐”本质上是碱性的化合物能够与多种无机和有机酸所形成的广泛的多种盐,几乎列举了本领域内可选择用于成盐的大部分酸根,而本专利的樟脑磺酸盐仅是诸多列举的酸根中的一个,且没有具体公开该盐的制备及相关性质。可见,证据1仅是给出了卢卡帕利可以与各类酸根成盐这一整体内容的教导,而未关注或具体制备樟脑磺酸盐这一具体盐型,因此不能因为这种宽泛的提及所有可能成盐的酸根的文字撰写形式而认为其公开了卢卡帕利樟脑磺酸盐这一具体的技术方案。    另外专利中技术效果如下:卢卡帕利的马来酸盐和樟脑磺酸盐形式相对于卢卡帕利的其他盐形式具有物理上的稳定性,且与化合物的其他形式相比不易水合,例如通过动态蒸汽吸附等温线表征了其是非吸湿性的;通过DSC热谱图表征了其具有热稳定性;通过高温高湿加速实验表征了其以物理上稳定的性质存在。而晶型稳定性与化学稳定性是两种不同的性质,现有技术仅仅公开了成盐的可能性,但没有公开成盐后的盐型性质。终判决该专利维持有效。

   案例2

   西格列汀二氢磷酸盐(专利号:200480017544.3)本案中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进一步限定化合物盐的手性中心具有(R)-构型且该盐为结晶单水合物。关于创造性:接近的现有技术是西格列汀盐酸盐和西格列汀碱形式的化合物,区别特征为没有公开二氢磷酸盐和水合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一种热稳定性更好,晶型稳定性和水溶性在药学上都可接受的西格列汀的盐。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西格列汀可以与磷酸成盐以及形成晶体和水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已知磷酸仅有三种形式的酸,通过改变成盐方式、晶体形式等获得合理的溶解度、稳定性等物化性质以及形成一水合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研究方式。现有技术还教导了改变成盐方式、晶体形式等技术手段,获得具有合理溶解度、稳定性等物理性质是本领域的常规研究手段。还列举了如上类似理由的许多证据。(请求人力证现有技术公开了西格列汀盐酸盐,且西格列汀与磷酸成盐以及形成晶体和水合物是制药行业常规手段)。   合议组观点:虽然现有技术提到,“当化合物为碱时,与其成盐的酸包括乙酸、苯甲酸……等,特别优选柠檬酸、氢溴酸……等”,以上类似证据均未教导西格列汀的二氢磷酸盐结晶单水合物相对于盐酸盐结晶一水合物热稳定性显著提高,所有证据效力都是如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这一内容所能够预期到的是,即便西格列汀与这些酸成盐,其性能也是相似的,并不能预期到,当西格列汀形成二氢磷酸盐时,其热稳定性会优于盐酸盐。(虽有技术启示,但西格列汀二氢磷酸盐和结晶单水合物显示出改善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具有创造性)。

    案例3

    尼洛替尼单盐酸盐一水合物(专利号:200680026444.6)权利要求保护尼洛替尼单盐酸盐一水合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限定的是尼洛替尼单盐酸盐的一水合物,而现有技术公开的是尼洛替尼盐酸盐。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技术效果的认定。专利权人认为:现有技术公开了尼洛替尼化合物,化合物盐酸盐;但未公开具体的盐的水合物。还认为尼洛替尼是一种BCS IV类药物,根据其溶解度和特性溶出速率的提高知晓生物利用度会提高,故生物利用度的提高也可以被认为是本专利中隐含公开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在专利文本中,溶解度及溶出速率是与游离碱和其他盐(无盐酸盐)进行比较的,且没有显著提高的效果,而生物利用度的技术效果也并未记载于说明书中而不应予以考虑。

   终该专利被判决无效,关键点大致如下:专利记载的数据都是将尼洛替尼盐酸盐(晶型B)与其他盐型和游离碱进行比较,而未将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尼洛替尼单盐酸盐一水合物与接近的现有技术尼洛替尼盐酸盐进行比较,尤其是未将一水合物与非水合物进行比较;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有关生物利用度的技术效果,也不符合本领域常规认识。现有技术公开尼洛替尼化合物以及该化合物的制备方法,公开了尼洛替尼化合物可以成盐并可以相应盐的水合物形式,再结合公开了尼洛替尼盐酸盐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洛替尼盐酸盐以单盐酸盐一水合物这一常见的盐型水合物形式作为其具体的药用形式,但相对于尼洛替尼盐酸盐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却并未做任何的记载。

    总结如上案例,在撰写化合物盐专利时,建议:

(1)在化合物专利公开之前,提交其化合物盐的专利的申请,因为专利法规定的抵触申请只能用来评价新颖性而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

(2)在撰写化合物盐专利时应该先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分析,确保申请保护的化合物盐未直接公开并制备。

(3)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写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避免写成过于宽泛和模糊的表述,以防止在无效审查中因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而被无效。

(4)另外,在专利申请文本中还需尽可能提供详尽的效果数据,如预想保护的化合物盐与该化合物及其他种类的盐具有的独特优势,以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原创 人间七月 苑知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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