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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图,画到什么程度才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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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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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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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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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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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图的核心,是支撑理解和权利要求

 附图是所有美国专利必须的吗?

 不一定。


申请人应在必要时提供相关图纸,以便他人能够理解所申请专利的事项内容。如果此类事项的性质可以通过图纸加以说明,并且申请人未提供此类图纸,审查专员可要求其在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内提交。在申请提交日期之后提交的图纸不得用于(i)弥补因未提供充分说明或说明不充分而导致的说明书缺陷,或(ii)补充原说明以解释任何权利要求的范围。

 35 U.S.C. 113 Drawings:  The applicant shall furnish adrawing where necessary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ubject matter to bepatented. When the nature of such subject matter admits of illustration by adrawing and the applicant has not furnished such a drawing, the Commissionermay require its submission within a time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two monthsfrom the sending of a notice thereof. Drawings submitted after the filing dateof the application may not be used (i) to overcome any insufficiency of thespecification due to lack of an enabling disclosure or otherwise inadequatedisclosure therein, or (ii) to supplement the original disclosure thereof forthe purpose of interpretation of the scope of any claim.

 法条说得很清楚,附图不是所有美国专利必须的;但如果你的发明需要借助附图才能被看明白,那附图就是必须的。没有提供,审查员会要求补交。

一般而言,结构类、系统类和电路相关方案,通常都需要递交附图,因为这类方案的重点常常就在于结构组成、模块关系或电路连接,单靠文字说明未必足够清楚。

 方法类方案则不一定需要附图,但如果方法类方案涉及流程、判断逻辑、软件处理或算法步骤,好也用流程图来辅助说明,有助于更直观地呈现方案内容。

并且补交附图有限制。

你不能靠后补附图,去弥补原来说明书没写清的问题;也不能靠后补附图,去说明原来没有公开清楚、却会影响权利要求理解的内容。

哪些必须体现,哪些可以简化

37 CFR § 1.83把附图尺度说得很具体。


(a)非临时申请中的附图必须显示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发明的所有特征。但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公开的常规特征,如果其详细说明对于正确理解本发明并非必不可少,则应在附图中以图形符号或带标签的表示形式(如,带标签的矩形框)表示。此外,说明书中包含的表格和序列清单中包含的序列不应在附图中重复出现。

(b)当本发明是对旧机器的改进时,图纸应尽可能在一个或多个视图中显示改进部分本身,使其与旧结构分离;并且在另一个视图中,仅显示足以表明本发明与旧结构连接的部分。

(c)如果非临时申请中的附图不符合本条(a)款和(b)款的要求,审查员应要求申请人在发出通知之日起不少于两个月的时间内提供补充附图。此类更正须符合1.81(d) 条的规定。

37 CFR § 1.83 Content of drawing:

(a) The drawing in a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must show every feature of the invention specified in the claims. However,  conventional features disclosed in the description and claims, where their detailed illustration is not essential for a proper understanding of the  invention, should be illustrated in the drawing in the form of a graphical drawing symbol or a labeled representation (e.g., a labeled rectangular box). In addition, tables that are included in the specification and sequences that are included in sequence listings should not be duplicated in the drawings.

(b) When the invention consists of an improvement on an old machine the drawing must when possible exhibit, in one or more views, the improved portion itself, disconnected from the old structure, and also in another view, so much only of the old structure as will suffice to show the connection of the invention therewith.

(c) Where the drawings in a 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 do not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paragraphs (a) and (b) of this section, the examiner shall require such additional illustration within a time period of not less than two months from the date of the sending of a notice thereof. Such corrections are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 1.81(d).


一,权利要求里写到的特征,附图必须体现。

如果你的权利要求里写到了某个结构、部件或者步骤,附图中就不能找不到它。这样要求的目的,是让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里有支撑。

如果权利要求里提到的某个关键特征,在附图中缺失了,审查员就可能据此要求你补正,或者直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里提出质疑。

二,常规特征可以简化处理。

为了避免附图过于复杂,允许对非核心的背景技术或标准部件进行简化。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而且详细画出来对理解发明没有实质帮助的部件,可以用方框、逻辑符号或者标准图示来表示,再贴上名称标签。

但这里有个前提。

只有当这个特征本身属于常规特征,而且它的详细图示对理解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等没有实质帮助时,才能简化。否则你简化了,审查员可能会质疑你的关键特征没有体现。

所以,附图的尺度,不是“尽量画全”,也不是“能简就简”,而是先分清哪些内容是权利要求里的关键特征,哪些内容只是常规背景。前者必须体现,后者才能简化。

三,方法类权利要求,有附图更保险。

前面说过,方法类权利要求并不是必须有附图。

但实务中,你会看到,很多方法类申请都会附上流程图或相关示意图。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只要方法类方案涉及一定的流程关系、判断逻辑或处理过程,原始申请时把附图一并准备好,比不画更保险,至少独权要有对应的附图。因为到了具体审查阶段,审查员有可能会认为附图对于理解方法类方案是必要的。

不同权利要求,附图里要体现的重点也不一样

前面说的“要有对应图示”,放到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里,体现的重点并不一样。

装置类、产品类权利要求,重点体现结构和关系。

装置类、产品类权利要求,如果涉及物理结构和空间关系,通常需提供结构图(如,立体图、正视图、侧视图、分解图、局部放大图、剖面图等),且每一个权利要求(独权和从权)中提及的结构需要在至少一个附图中有标记。

如果权利要求里写到的部件、连接关系、空间关系,在附图里完全找不到,或者虽然画了类似结构,但看不出对应的是哪一个特征,审查员就很容易提出异议。

系统类权利要求,重点体现关系。

系统类权利要求涉及组件之间的层级、通信和逻辑关联,需要提供方框图。

但方框图不是画几个框就够了,重点是模块之间的功能关系、通信关系和数据关系要能看出来。

比如,权利要求里写的单元、模块、服务器,附图里好都能找到方框对应。而且方框之间不能只是并排摆着,好还能看出它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比如通过连接或箭头体现关系或数据流。

否则图虽然有了,支撑作用可能还是不够。

方法类权利要求,重点体现步骤和顺序。

保险起见,方法类权利要求,独权好能给出对应的流程图,来体现执行步骤和逻辑顺序。

而从权中的特征/步骤,可以基于”是否影响理解“判断是否写入附图。如果某些步骤、顺序、判断节点或者处理逻辑需要靠流程图才能更清楚地说明,不画,就会有风险。

还有一种情况,也很值得单独提一下,就是改进发明。

如果发明是对旧机器的改进,附图应尽可能把改进部分本身单独体现出来,同时还要体现它和旧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

只把改进部分单独画出来,很多时候不够;只把它塞回旧结构里、却看不清改进点在哪里,也不够。

审查员想看到:你改了什么,这个改动落在原有结构的哪里,它和旧结构是什么关系。

来源: 知观知行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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