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的部分,适用税率为40%;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未超过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50%;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适用税率为60%。
四、纳税时间和地点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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