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设计——一般规定
1、系统设计时采用的设计降雨历时、设计降雨强度、屋面汇水面积、设计雨水流量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2、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采用的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汇水区域性质、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对一般建筑物屋面,其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2-5年;对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屋 面、生产工艺不允许渗漏的工业厂房屋面,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不宜小于10年。
注:大型屋面的设计重现期宜取上限值。
3、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斗应采用经检测合格的虹吸式雨水斗。
4、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计算参数应与所采用系统组件的参数相一致。
5、对汇水面积大于5000㎡的大型屋面,宜设置不少于2组独立的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
6、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设置溢流口或溢流系统。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和溢流口或溢流系统的总排水能力,不宜小于设计重现期为50年、降雨历时5min时的设计雨水流量。
7、不同高度的屋面、不同结构形式的屋面汇集的雨水,宜采用独立的系统单独排出。
注: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一套系统时,应经计算确保每个雨水斗均同时保持虹吸满管压力流流态。
8、当其他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管道接入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时,应有确保虹吸系统发挥正常功能的措施。
9、与排出管连接的雨水检查井应能承受水流的冲力,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消能井,并宜有排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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