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
移动版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工商信息
13838208374
手机查看
使用微信扫码
进入小程序商铺
搜产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产品>原材料>精细化学品>建筑用精细化学品>混凝土添加剂>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

举报
产品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
单价
1.00元/吨
最小起订
1
供货总量
400000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3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微信查看产品&联系供应商
使用微信扫码查看该产品
企业信息
河南聚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6年
经营模式:
制造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大模内置保温结构一体化,免拆模保温一体板,轻质粉刷石膏,纤维膨胀剂,抗裂防水剂,混凝土外加剂,外墙保温材料,建筑防水材料
公司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新安路54号
联系方式
电话:
13838208374
传真:
13838208374
手机:
15333869026
QQ:
962291224
邮箱:
3219480690@qq.com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新安路54号
产品介绍
品牌
中铝聚能
型号
HY-CC
品牌
中铝聚能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3-10-09 15:50
执行标准
GB23439-2009《混凝土膨胀剂》
包装规格
50kg/袋
浏览次数
465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是以防水剂、引气组分、及多膨胀组分经科学复配而成。在混凝土加入该产品,可以缓解由于温度变化而引起的混凝土内部应力的作用,阻止微裂缝的产生与扩展;同时,混凝土抗渗能力的提高,也有利于其抗冻能力的提高。销售热线:138-*3820-*8374  李先生

性能指标

◎防水混凝土掺胶凝4-6%,补偿收缩混凝土掺胶凝6-8%,填充性混凝土掺胶凝材料10-12%;

◎限制膨胀率:水中7d≥0.025%,水中28d≤0.10%,空气中21d≥-0.02%;

◎该产品适应性好,碱含量低,并能降低混凝土水化热5%以上;

◎使用该产品可获得高强、抗裂、高弹性、高抗渗性、高耐磨性、高抗冲击性、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

使用方法

◎掺量为胶凝材料的4-6%;

◎本产品与水泥骨料一并加入搅拌机中拌合,需延长搅拌时间60秒;

◎搅拌车远距离运输时,可采用后掺法,效果更佳。

注意事项

◎使用该产品需要专人负责,掺量误差不超过±0.5%

◎搅拌时间比普通混凝土延长30秒;

◎振捣必须密实,不能过振或漏振杜绝出现蜂窝、麻面;

◎混凝土终凝前应采用抹面机或人工抹压;

◎本产品具有减水作用,拌和水用量根据坍落度确定,防止加水过多;

◎掺加本产品混凝土的养护很重要。混凝土实凝后开始浇水养护,水平面混凝土应盖草席浇水养护,垂直面混凝土应双面养护,养护期不少于14天。

规格包装

外编内塑包装,每袋净重25kg,防潮储存,保质期一年。
销售热线:138-*3820-*8374  李先生

免责声明:当前页为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产品信息展示页,该页所展示的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产品信息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均有企业自行发布与提供, HY-CC引气复合型纤维膨胀抗裂剂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店铺所有企业完全负责。世界工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亦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会员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世界工厂网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渠道。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您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

投诉方式:fawu@gongchang.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将您真实身份信息及受到侵权的初步证据发送到该邮箱,我们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

工商信息*以下内容来自第三方启信宝提供
法定代表人
王晓明
经营状态
存续
注册资本
318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318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9429699XY
组织机构代码
79429699X
企业注册号
41010510005365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登记机关
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立日期
2006年10月30日
营业期限
2006年10月30日---
核准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注册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路街道新安路54号
经营范围
销售:混凝土外加剂、防水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建筑机械设备;建筑防水工程;建筑机械设备的加工生产(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应经审批的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