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2010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二、认定条件
技术**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型服务业务,采用**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税收优惠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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