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扶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有关机构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财政资金。民营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和外资企业以外的,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各种形式的企业。
一、法规依据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发〔2004〕7号)《江苏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使用范围
(一)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民营企业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
(三)民营经济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项目和有关活动。
(四)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项目、创业辅导、信息服务等活动和民营经济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
(五)民营经济的宣传活动,对地方民营经济发展考核的奖励和实施民营企业**战略的奖励等。
(六)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项目。
(七)其他。
三、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支持的骨干民营企业;优先安排各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机构。
四、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两种扶持方式。
补助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贴息是根据项目投资(参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一般采取贴息的方式。
专项资金对项目投资贴息的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年度利息的50%。适当提高对苏北地区的贴息比例。
对企业的单个项目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80万元。当年度凡享受过省财政其他政策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安排。
五、申报条件
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做强做优项目和民营经济集聚发展项目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项目、环保型清洁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求。
(三)申报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属于服务我省民营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四)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必须是在项目实施期内国家有关扶持资金到位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并有申请意向的企业,可向所在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同时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有关部门和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贴息项目,申报单位需附报符合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当年承贷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凭证;项目实施进度说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需附报符合规范的可行性报告或有关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发生费用预算或凭证;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其中申报国家有关扶持资金配套项目的,附报国家有关资金的证明。
(三)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联合组成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七、使用管理
1、省财政厅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并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或贴息资金下拨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渠道拨到相关企业。
2、项目单位收到补助或贴息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3、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和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
4、各市在每年3月底前将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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