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博罗危险废物处理回收
自“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惠州各级环保部门主动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其中,首例以污染环境罪入刑的被告郭永生获有期徒刑6个月。日前,惠州就“治污”再出重拳,出台《关于做好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联合调查和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化环保、部门联合执法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联合调查和移送机制。
列清单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移送机关
《意见》中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及程序。其中,环保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有涉嫌“污染环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机关治安部门立案查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污染环境严重后果;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等情形,只要具备其一,环保部门应当移交机关立案追诉。
细规范完善案件移送交接程序
根据《意见》,环保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应当向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机关移送主要证据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其他证据材料可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机关对移送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部门。
环保局和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案件或者作出决定后10日内)将办理情况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明分工做细做实案件联合调查制度
《意见》重点破除了环保、部门联手执法的壁垒,一方面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络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了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中,环保部门在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具有明确线索且有初查材料证明的;违法事实清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但违法嫌疑人不明、需要控制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逃匿或者可能逃匿的;案件复杂、牵涉面广,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即可商请机关提前介入,启动案件联合调查机制。
对符合案件联合调查机制启动条件的,环保部门将指定2名或者以上专人负责,经负责人批准后24小时内与同级机关联络员沟通,机关应在收到商请函10日内反馈是否联合调查的意见;情况紧急的,3日内反馈意见。同意联合调查的,机关应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与环保部门制定联合调查方案,确定联合调查时间、方法等具体事宜;认为不适合联合调查的,机关应书面回复环保部门。
在联合调查过程中,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取样或监测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对涉案人员组织以刑事调查角度开展询问、调取证据材料、制作笔录等工作。对现场调查确定犯罪事实清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立即启动刑事案件办理措施。
联机制建立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
为强化协作配合,推动环境污染犯罪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市、县(区)环保部门、或检察机关提议,由市、县(区)委政法委或检察机关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其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联络员,具体负责涉及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沟通。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互通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对需要双方协作处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双向沟通和协商,达成协作共识;对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统一工作思路,共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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