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特殊行业经营资质信息公示
附加条款:
1. 24小时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残疾赔偿比例调整保险条款(A)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条 本条款系本保险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调整如下:
残疾程度 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70%
四级伤残 60%
五级伤残 50%
六级伤残 40%
七级伤残 30%
八级伤残 20%
九级伤残 10%
十级伤残 5%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3. 自动承保新雇员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自动承保新雇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条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类(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雇员,被保险人应在30日内向保险人书面申报新雇员名单,并由投保人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否则,对名单以外的雇员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4. 每日住院现金保障附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因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造成伤害而住院的每日现金保障,标准为100元/天/人,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人。**免赔天数3天。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5. 临时海外工作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临时海外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6. .就餐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在被保险场所就餐时受伤或死亡,此种伤害或死亡应被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7. 员工食堂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员工食堂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条 本条款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类(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就餐场所内就餐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食物中毒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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