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切实强化行业管理监督职能,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规范专利代理行为,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健全机构内部管理,维护行业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将2013年以来行业管理工作中处理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汇总形成了本案例汇编。本案例汇编内容涉及伪造签名和文书、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规开展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等方面共24个案例。下面将逐一推送各个案例。
案例二十一 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案
投诉人: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情况:
2017年6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收到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投诉材料,反映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15年在接受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过程中,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就同一内容以第三方宁波某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且事后未告知委托人。
处理结果: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专利代理条例》[1]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以及《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报批评处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同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作进一步处理。
案例评析:
《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2]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告知原则、授权原则、对委托人负责原则、保密原则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法》[3]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管理办法》[4]第二条要求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执业。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委托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以他人名义提交发明专利申请,不仅违反保密原则,而且还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二)项“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此受到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专利代理为委托代理的一种,它是指专利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因此,保守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和不损害委托人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也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宁波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理应保守在代理过程中知晓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与该商业秘密有关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却将在代理过程知悉的委托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内容以第三方名义申请专利,不仅泄密,而且恶意剽窃,性质十分恶劣。本案告诉我们,专利代理机构违背诚信原则,随意践踏职业底线,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严惩。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增强职业道德修养,增进执业纪律意识。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真正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1] 本案适用199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
[2] 本案适用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3] 本案适用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
[4] 本案适用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来源: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王甲甲/Tony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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