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
移动版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工商信息
13402671757
手机查看
使用微信扫码
进入小程序商铺
搜产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产品>商务服务>商务服务>工商服务>知识产权> 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

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

举报
产品
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
无限制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微信查看产品&联系供应商
使用微信扫码查看该产品
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联系方式
电话:
13402671757
传真:
0512-62920895
手机:
13402671757
QQ:
2574439638
邮箱:
grounze@foxmail.co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类型
申请
知识产权类型
专利版权申请
专利版权申请地区
国内专利版权申请
专利版权类型
专利
专利版权申请人类型
公司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浏览次数
120

内容提要:近几年,国内NPE活动已经出现,国外NPE机构也开始在市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这也引起业界对于NPE的关注。NPE虽不实施专利,但执行专利,应被界定为一个“中性”的市场主体,是知识产权市场上一个必不可少的参与者。简单地将其等同于专利流氓,这对于专利运营行业的整体发展会存在不利影响。近年来,的高技术行业持续发展,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中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这都可能使成为NPE的理想市场。此外,在相对较高的原告胜诉率、相对较低的诉讼成本等因素影响下,NPE在的活动可能会进一步活跃。鉴于NPE具有运营和投机的双面性,要在积极鼓励专利运营工作发展的同时,谨慎对待投机型NPE,密切关注其活动态势。

关 键 词:非专利实施主体 专利流氓 运营 投机

前言

NPE(Non-practicing Entity),中文翻译为非专利实施主体,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美国产生,泛指拥有大量专利但不从事实体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近几年受到业界广泛关注。NPE本是一个中性词,但因为国内的一些报道中,多将其与“专利流氓”(Patent Troll)等同,使得社会公众误认为只有实际生产产品的公司才有权利去捍卫自身的专利权,而NPE的行为则完全,这也导致一些大学、研究所以及部分专利联盟、专利云平台无辜受到牵连。当前,国外专业NPE机构开始在中市场发起专利侵权诉讼,我国本土也出现一些NPE。因此有观点认为,未来NPE会在我国蔓延,对市场秩序造成扰乱,必须通过立法、司法等手段(甚至包括动用刑法)来给予严厉打击。也有相反观点,认为NEP可在某种程度上激活专利交易市场,为专利权人带来丰富的专利运营经验和知识,推动专利运营事业的蓬勃发展。鉴于当前NPE对创新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尚不明确,有必要对NPE的性质加以分析,按照其经营目的、运营模式加以区分,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专利流氓”。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是否具备有利于NPE的生态环境,进而探讨应该以何种态度和机制应对NPE。

一、NPE性质探讨

(一)NPE历史概述

NPE早产生于美国,由于当时的标准许可制度尚不完善,一些拥有标准要素专利的公司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不断起诉其竞争对手。NPE的概念早出现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3年发布的《促进创新:竞争与专利法律政策的适度平衡》报告中;此后,对NPE的关注多集中到专利流氓(Patent Troll,也称专利蟑螂、专利地痞)这类主体上,甚至将两者趋于等同。1999年,Intel公司的**律师助理Peter Dekin**提出了专利流氓概念,即“那些从他们并不实施、没有意愿实施而且多数情况下从未实施的专利上试图获取大量**的人”。由于专利流氓从使用之初就具有贬义,容易导致对于原告的偏见,美国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Folsom法官禁止在其法庭上使用专利流氓称呼原告。为了使得表述更中立,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11年报告《演变中的知识产权市场:专利申明与救济和竞争的协调》中,用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ies,PAEs)取代专利流氓(Patent Trolls)的称呼。美国经济委员会和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2013年6月发布的报告中也采用了此称呼。2013年8月,美国国会下设的政府考评局在其报告中,使用了专利货币化实体(Patent Monetization Entities,PMEs)的称呼。这代表着西方社会对NPE的认识逐步回归理性。

(二)NPE具有运营和投机的双重性

NPE本身不实施专利,但会执行专利。实施与执行具有本质区别,实施是指将专利技术付诸实施,制造相应专利产品或使用相应的专利方法制造相关产品;而执行则是宣称拥有某项权利,并通过上述权利获取收益。NPE执行专利的方式多样,可以与特定的实体生产厂商进行专利授权,进而建立长期合作模式;可以构建专利池或专利交易平台,为专利技术的授权提供便利;还有通过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从其他实体生产厂商身上获取权利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无论何种具体执行方式,都是NPE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行使其专利权的合法行为。

NPE本质上属于专利运营行为,无论是许可还是诉讼,NPE商业模式本身没有对错,只有当NPE踏入专利投机阵营后,才会引发系列负面效应。过往的专利侵权诉讼多发生在实体生产厂商之间,虽然彼此因同行竞争有所摩擦,或欲排除竞争、独占市场,但多少也有一些合作空间,为了顾及商业利益,因此会有相互授权、合作制造、划分区域及划分产品等措施,大多以和解了事。而投机型NPE本身不从事生产,手中却握有某工业产品不可或缺的专利技术,凭借该核心专利而索取高额的权利金。对方若不愿缴纳权利金或无法达成一致,则提起法律诉讼,丝毫无和解之余地。此时专利诉讼目的不在于取得市场,而在威胁与勒,并进一步藉此手段取得被诉公司所支付之权利金,或是侵权诉讼后的损害赔偿金,实现投机获利。上述行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增加实体生产厂商的经营成本,浪费行政和司法等社会资源,损害公共利益,与专利制度培育和鼓励创新的主旨相悖。

综上所述,NPE应被界定为一个“中性”的市场主体,是知识产权市场上一个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扮演着价值发现者、供需匹配者以及价值实现和维护者的多重角色。而“专利流氓”是利用低价值专利和现有专利诉讼制度的缺陷,对实体生产厂商进行讹诈的行为,是投机性地使用NPE这一形式的行为。简单地将NPE等同于“专利流氓”,并对其加以打击或规制,对于专利运营行业的整体发展会存在不利影响。

二、NPE在活跃的可能性

NPE本属于专利运营的类型,其在的活动,有利于专利技术得到应用并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但值得警惕的是,一旦NPE踏入专利投机的阵营,采用滥诉策略,索取高额的权利金或损害赔偿金,可能会对我国的创新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对于未来NPE在的活动,必须保持高度关注。Darts-ip数据库的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6年间,NPE在共提起6件专利侵权诉讼,主要集中在通信、半导体等高新技术领域,案件整体数量较少。虽然当前案件数量较少,但已有专业人士指出,未来将是NPE的理想之地。甚至有观点认为,越来越多的NPE将选择在活动,将是未来3~5年的专利战场。

(一)NPE产生的原因

未来NPE是否会在境内大规模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取决于是否能为其提供生长的土壤。回溯NPE发展历史,其早在美国出现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

1999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 v. Trust Co.案中,承认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进而催生了一大批计算机领域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由于在该时段,美国专利商标局尚未建立完善的在先技术库,审查人员也缺乏审查经验,使得相关主题专利申请的授权率达到90%。上述商业方法专利的突出特点在于创造性较低、但权利要求宽泛,大多非常含糊,容易被NPE在纠纷中大肆滥用。 

2.特定司法管辖区对专利权人优待

坐落在美国德克萨斯州马歇尔市(Marshall,Texas)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要远多于其它联邦法院。一方面是这里的陪审团普遍比较倾向原告,另一方面该法院制定了一些特殊的法庭规则,保证高效率诉讼,所以审判持续的时间普遍比其他法院短。基于这样的便利条件,NPE在此法院伺机大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3.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部分规定

首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程序极为昂贵且低效,会促使很多当事人选择较诉讼更为低廉的和解程序。其次,根据诉讼中的律师费分担制度,律师费一般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这导致许多公司在受到NPE起诉威胁时,宁愿接受其要求也不愿意进行诉讼进而承担高昂的律师费用。此外,美国诉讼侵权损害赔偿额较大,侵权人往往要付出巨大代价,这也进一步刺激NPE发起侵权诉讼活动。

(二)我国适合NPE发展的因素

结合以上因素开展分析,目前我国存在一些有助于NPE成长的因素。

1.不断发展的高科技产业

NPE诉讼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计算机软件、信息通信领域尤为突出。而我国正拥有世界上多的互联网用户和**的智能手机市场,计算机软件、信息通信领域不断增长的专利数量,一方面为NPE在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积累;另一方面数量庞大的专利可能会导致更易发生侵权的环境,这也为NPE在开展活动创造了有利环境。2017年4月实施的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提出将对软件和商业方法方面的发明创造实施专利保护,而在美国,NPE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中,89%都是涉及到商业方法专利。

2.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我国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为NPE快速获得专利授权并利用其专利发起侵权诉讼获得收入创造了有利条件。研究表明,在现行专利诉讼制度体系中,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更加频繁地用于重复诉讼中,甚至引致了专利滥诉情况的发生。

3. 专利侵权赔偿额持续走高 

前些年,我国企业尚未受到国外NPE行为的侵扰,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专利侵权案件损害赔偿额较低,而NPE不从事实体产品的生产,无法通过诉讼证明自身由于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只能获得停止侵权的判决。近年来,我国法院判罚专利侵权赔偿金开始出现数额相对较大的情况。2016年北京握奇数据公司诉恒宝公司专利侵权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握奇公司近5000万元赔偿额诉讼请求;2017年的华为诉三星案,三星公司被判罚高达8000万元人民币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金。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的相关数据,2015年该院平均判赔数额为人民币45万元,2016年专利侵权案件平均赔偿数额增长到人民币141万元。虽然与同期美国专利诉讼赔偿额相比还很低(2016年美国专利诉讼案件平均赔偿金为610万美元),但快速的增长也刺激了NPE。常务会议通过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威慑侵权违法行为同时,可能也会推动NPE在市场的活动。

4. 相对较高的原告胜诉率

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是NPE的主要的权利执行方式。虽然目前专利侵权案件获得的赔偿数额整体较低,但原告的胜诉率较高。通过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11月建院以来至2017年6月30日审结的668件专利侵权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在以判决形式结案的142起案件中,原告胜诉的共116起,胜诉率达到81.7%。

进一步对跨国公司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进行研究, 2013—2015年期间,跨国公司在作为原告发起专利侵权诉讼117件,其中胜诉102件,败诉12件,胜诉率约为89%,胜诉比例远远大于败诉比例。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比率达到90%。较高的原告胜诉率可能吸引NPE来进行专利侵权诉讼。

5. 较高的禁令颁发比例

2006年美国**法院在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案中提升了**禁令的获取难度。根据该判例,专利侵权成立与否不直接导致**禁令的颁布,而是要根据四要素测试法来决定:即原告证明已经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其他法律上的救济无法适当地补偿此损失;在比较原被告双方的利弊得失下,此救济方式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不会因此禁令的发布而受到损害。由于NPE不具体实施专利,所以较难通过四要素测试法。目前在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虽然获得临时禁令较为困难,但一旦法院作出裁决,法院授予胜诉方禁令的比例高达98%。且的禁令不仅仅适用于境内的销售,还包括了出口,对被告具有极大的威慑力,这也成为NPE迫使被告接受其和解的有力武器。

6. 相对较短的审判周期和较低的诉讼成本

据统计,2013—2017年,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审理平均时常为205天,北京、上海、广州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平均时长分别为311天、261天、195天,而美国庭审阶段平均耗时2.5年,德国一审平均耗时0.8~1年。在诉讼成本方面,美国专利诉讼是按阶段收费,特别是律师费用很可观,案件的平均律师费用为100~150万美元;德国进入一审的律师费等,平均要花上20万欧元。相比而言,的诉讼费用较低。

此外,大部分的专利一审案件都在知识产权院或中级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法院级别更高、专业度也更高,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人民法院审理。这有利于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加大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上述因素都可能吸引更多专利权人和NPE到我国进行诉讼,使得我国成为NPE的理想市场。

当前NPE在我国市场发展也面临着系列不确定因素,主要包括未来专利侵权诉讼的赔偿金额能否对NPE构成足够的物质吸引,现有的专利能否为NPE发起侵权诉讼提供有效支撑,现有的人才储备及其知识结构能否承担高度专业的专利运营活动,以及我国行政司法机关对NPE的态度等。

三、NPE对创新环境的影响

随着我国专利保护力度的加强和市场容量的扩大,不排除未来NPE在活跃的可能性。鉴于NPE本身具有运营和投机的双重特征,不能笼统地将NPE与投机型的专利流氓划等号。对于NPE在我国的活动应客观理性地认识其利弊。

(一)对NPE活动的正面认识

1. NPE活动对专利转化运用具有正面效应

包括诉讼在内的NPE的权利执行方式,从正面看,具有促进技术流转、提高创新绩效的有益效果。通过NPE活动,能够提升专利价值,提高市场对高质量专利的需求,带动和鼓励专利转化和技术进步。例如,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资源和能力,无法有效执行其专利。此外,也有部分专利权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去执行其专利。此时,NPE的存在提供给专利权人一种选择:他们可以将专利卖给NPE并从中获利,进而拓宽了中小企业的专利执行渠道。

2.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创新实力正在提升

传统观点认为,企业创新能力较弱。而近年来部分国外NPE购买专利,并且为此支付了较高的价格,反映出专利的价值得到外国NPE的认可。如美国iPEL公司,截至目前,已经购买了一千多个专利家族(patent families),其中大量来自华为和中兴通讯。此外,越来越多的NPE购买企业专利后,对外国企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反映出部分外国企业正侵犯企业的专利权,这从侧面反映出企业创新实力的提升。

3.彰显外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信心

国外NPE进入,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从侧面反映了其对专利制度和司法体系的信心,在市场创新成果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这也是我国向创新型经济转型、构建创新型的例证。

(二)NPE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旦NPE跨越界线进入专利投机阵营,也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

1.影响专利技术的实施及产业化

投机型NPE没有实施其所持有专利技术的真正意愿,而是凭借其拥有的核心专利索取高额的权利金。同时,NPE自身不生产任何产品也不提供任何服务,无法促成相互授权、合作制造等,导致部分专利技术无法进行转化和商品化。

2.增加被诉企业经营成本,影响持续创新能力

频繁卷入NPE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将加大企业防范专利风险的成本。NPE在专利诉讼上有高度专业性,体现在其证据收集能力、诉讼赔偿额主张等多方面,且经常针对多个实施主体提出诉讼,诉讼成本较低。而被诉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应付NPE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从而影响企业持续创新能力。近年来,一些NPE甚至运用国外法院不断扩展的管辖权,以销售量较小国的专利来裁判销售量大的市场的专利许可费率。NPE这些行为进一步压缩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导致企业创新投入不足。更有甚者,企业惧于NPE的诉讼威胁而放弃科技创新。长此以往,必将削弱企业全球竞争实力。

3.可能对中小企业构成潜在威胁

当前,NPE针对的对象多为大企业,主要原因在于大企业往往资金较为充裕,信息也相对公开,更容易成为NPE的目标。但这并不意味中小企业不会面临风险,近年来,NPE的潜在目标范围正不断扩张,不仅是一些规模较大、实力**的企业,一些初创企业及个人用户,也会成为其目标。中小企业由于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利润微薄,一旦面临NPE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将无力支撑其业务的进行。

四、发达对NPE采取的相关措施

美国是NPE发源地,针对NPE的规制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展开。立法层面,2013年,美国白宫发布报告指出专利流氓对美国创新及经济发展具有负面影响,而后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提出了《美国创新法案》《美国专利法案》《美国2015索赔函透明法案》及《美国2015打击流氓及不透明信函法案》等一系列法案建议,其中均有涉及规制NPE的内容。但上述文件目前均未正式由总统签署生效,主要原因是业界还存在质疑,在打击投机型NPE的同时,这类措施是否会提升专利维权成本、削弱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进而对创新造成负面影响。

美国联邦立法迟迟未有突破时,2013年美国佛蒙特州通过了《美国恶意主张专利侵权法》(Bad Faith Assertions of Patent Infringement),其中规定了一种新的诉因——恶意专利侵权主张,允许政府针对专利流氓对该州企业的诉讼提出起诉。此后,俄勒冈等州也仿效提出类似法案。截至目前,美国共有26个州制定了遏制恶意专利主张的相关立法。但上述立法并非针对一般NPE的活动,而是针对专利权人恶意提起侵权诉讼的情况。在判断是否为恶意时,考虑的因素包括律师函的内容、主张侵权前调查的程度、要求在不合理的短时间内支付许可费、要求支付的许可费明显不合理、维权人知道或者应当已经知道专利侵权主张不可实施、欺诈性专利侵权主张等。

目前,美国对于投机型NPE的主要规制措施来自司法实践,以个案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2006年eBay案后,业界普遍认为,由于NPE本身不具体实施专利,所以较难通过四要素测试法获得**禁令。但在后期司法实践中,仍有NPE获得**禁令的案例。例如2011年Harris v.FedEx案,法院认为原告选择许可而非制造专利产品这一经营模式,由于原告的被许可人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竞争关系,被告的侵权行为将直接降低原告进行许可的机会。如果继续允许被告的侵权行为,将给原告的许可市场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害。由此可见,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谨慎区分具有投机性质的NPE和真正从事市场运营的NPE,切实保护后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2014年Octane Fitness v.Icon Health and Fitness案和Highmark Inc.v.Allcare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Inc.案,美国**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法官有裁量权来让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从而使专利权人(原告)败诉并被判决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用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对于NPE而言,除非有足够的资本作为支撑,否则发起诉讼则必须慎而又慎;2017年的TC Heartland LLC v.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案,原告只能在被告公司注册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且被告在此地有“长期固定的营业场所”的地域提起专利诉讼,这对NPE选择特定司法管辖区作出极大限制。上述案例通过提升知识产权不合理诉讼的成本与门槛,进而对投机型NPE产生遏制作用。

法国、韩国、日本等国则通过政府出资设立主权专利基金来应对投机型NPE。主权专利基金是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投资型基金,目的在于获取专利资产,实施全球专利布局,进而提升经济利益。2010年3月,法国政和由议会相关委员会监管的公共机构法国储蓄及信托银行集资1亿欧元共同成立了主权专利基金,并利用该基金建立法国专利授权公司France Brevets。该公司通过收购法国企业和研究机构的专利来建立专利池,帮助法国生产商和研究机构提升其专利价值,确保法国的利益。近年来,France Brevets先后在德国和美国向一些智能终端企业提起诉讼。2010年韩国政府建立Intellectual Discovery公司,负责实施韩国**个主权专利基金。Intellectual Discovery设立的宗旨就是保护韩国企业的利益。目前该公司已打造价值超过1亿美元的专利资产组合,并构建防御专利池。2013年,日本政府投资2800万美元成立了日本主权专利基金(IP Bridge),帮助日本公司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化。

总体上看,针对投机型NPE,目前各国鲜有直接立法加以禁止或限制,基本上是针对投机型NPE的个案行为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规制。其原因在于,NPE本身就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科技迅速发展、市场经济成熟、权利意识增长及诉讼文化所带来的伴生物,不能也无法通过立法手段简单加以消灭。NPE执行专利权的行为本身并无问题。即使是投机型NPE,也是在现有法律框架的约束之下活动。针对投机型NPE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可以通过市场本身来解决。在国外已经出现了防御性专利聚集公司,这类机构购买可能会被投机型NPE购买并据此提出侵权诉讼的专利,并授权给其会员企业使用,进而减少会员企业可能遭遇的专利侵权诉讼威胁,维护其经营安全。专利聚集公司通过专利授权和专利出售来获取收入。另一方面,要加强诉讼方面的约束,不断提高知识产权领域不合理诉讼的成本与门槛,从而遏制投机型NPE的活动。

五、对NPE的建议

由于NPE具有运营和投机的双面性,要在积极鼓励NPE专利运营活动健康发展的同时,谨慎对待投机型NPE,密切关注其活动态势。

(一)针对NPE在发展现状开展专题调研

目前我国国内关于NPE的信息,除了其基本商业模式,即通过收购专利并通过发起诉讼获取收益外,几乎没有其他的相关信息。对于NPE的大部分知识,多源自媒体提供的轶事证据和描述,而不是科学的研究。针对市场上NPE的具体形态和运营模式,尚无完整、确切的实证调研,这也导致立法者、市场主体、专利权人等各类主体无法获取关于NPE如何具体运作的准确信息,甚至可能被部分媒体上扭曲、错误的观点所影响,无法正确评估NPE对专利系统,乃至整个创新环境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NPE及其商业模式开展实证性分析,全面、客观地分析NPE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影响,提升未来我国在专利和创新政策方面决策的正确性。

(二)提升授权专利质量

NPE 诉讼对象主要集中在计算机、通信等高科技领域,上述领域专利权利要求覆盖范围较广且包含功能性技术特征,容易被NPE所利用,特别是大量授予的涉及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方面的专利。美国NPE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上由于大量软件商业方法专利的出现。这类专利通常采用“Means for+功能”的方式撰写,导致被授予的许多专利的保护范围宽泛,且权利边界清晰度差。这样的专利恰恰是NPE喜欢的武器。鉴于我国目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很容易被NPE所利用,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管理。一方面,要完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并以审查指南为基础,制定审查业务指导体系,进一步统一审查标准;另一方面,要加强审查员队伍的建设,通过实施一系列的专业培训,拓展审查员的知识面,提升其审查业务能力,努力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质量。

(三)加大对本土创新技术的保护

NPE踏足我国市场,**步就是要收购专利进行“储备”,可能导致我国创新的核心技术成果转移,如不及时防范,就会给我国企业及其相关产业带来巨大冲击,甚至影响到我国的技术和经济安全。现阶段,针对国外公司收购和企图垄断我国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技术和创新成果的行为,要保持足够的警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对于其中涉及国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明确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国;对于其他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归属法定为项目承担单位,但同时也要兼顾项目第三方的利益。通过对专利权权属的有效安排,鼓励技术创新,同时也有效防止科技成果的流失。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进程。对于国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应明确规定项目单位负有技术转移、商业化的义务。政府应促进专利技术交易平台、转化平台、信息平台的建设,简化专利转移环节,降低成本;借鉴法国、韩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经验,探讨我国专利主权基金的建立及其运行模式,以帮助更多专利进入市场,提高我国专利的应用水平。

作者简介:

     漆苏,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博士



王甲甲/Tony Wang

:13402671757

QQ:2574439638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万宝商业广场2幢608室


免责声明:当前页为 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产品信息展示页,该页所展示的 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产品信息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均有企业自行发布与提供, 非专利实施主体研究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店铺所有企业完全负责。世界工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亦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会员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世界工厂网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渠道。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您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

投诉方式:fawu@gongchang.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将您真实身份信息及受到侵权的初步证据发送到该邮箱,我们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

工商信息*以下内容来自第三方启信宝提供
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