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中心
移动版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工商信息
13402671757
手机查看
使用微信扫码
进入小程序商铺
搜产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产品>商务服务>商务服务>工商服务>知识产权>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

举报
产品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
单价
面议
最小起订
无限制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微信查看产品&联系供应商
使用微信扫码查看该产品
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联系方式
电话:
13402671757
传真:
0512-62920895
手机:
13402671757
QQ:
2574439638
邮箱:
grounze@foxmail.co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类型
申请
知识产权类型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人身份
外国和中国自然人
商标数量
独立商标注册
商标样式
普通商标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浏览次数
154

    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

 

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

 

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如果变了,可能会承担怎样的不利后果呢?我知道的案例是,滨河集团为他们的“滨河九粮液”商标不规范使用付出了900万的代价,这钱赔给了五粮液集团。

 

这起案件很**,是**人民法院前不久再审的。**人民法院认为,五粮液股份公司主张专用权保护的三个注册商标为“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和“五粮液”,其中“五粮液”文字为主要识别部分。滨河公司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或“九粮液”,“滨河九粮液”标识中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或者主要识别部分“九粮液”与“五粮液”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同时使用在酒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股份公司“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判决很长,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找来学学。**人民法院的判断,可以算是盖棺定论,代表正确了。我也认为这份判决正确。

 

不过在两年前的“滨河九粮液”商标行政案件中,**院的观点及结论与北京市**人民法院基本相同,认为“滨河九粮液”与“五粮液”商标共同使用并不会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我觉得也很有道理。

 

在该确权案件中,北京高院认定滨河集团在白酒类商品上的“滨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滨河九粮液”商标中并非仅有修饰作用,而且滨河集团在1996年就开始使用“滨河九粮液”商标,并获得过一定的荣誉,使用“滨河九粮液”或者与其近似的商标过程中也没有证据显示消费者存在与“五粮液”商标混淆误认的情形。

 

五粮液公司对该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院维持了北京高院的判决。所以,这个“滨河九粮液”商标的注册也是经**人民法院认可的。这起行政案件还被**院评为2017年50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这两起案件连起来就是一个事实,虽然滨河集团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但因为其没有能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之后的案件中,同样被**院判决侵权成立,赔偿对方900万之巨。(特别说明一下,滨河是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之所以能作为商标注册,是因为其注册时间在1988年,早于1993年商标法修改前。)

 

我相信,今后滨河集团大概**会格外小心地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了吧。

 

当然,这起案件自有其特殊性,也不表示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可以做出“细微”改变。只是我一直记得那句话:长期看,老实人是不吃亏的。品牌这件事,理想都是百年老店,本质上就是个长期的事,老老实实、规规矩矩使用注册商标也是最可靠的选择了。

 如果,非要选择改变,那么,记得自担风险。来源:张月梅的商标文     作者:张月梅



王甲甲/Tony Wang

电话 :13402671757

QQ:2574439638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东环路万宝商业广场2幢608室


免责声明:当前页为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产品信息展示页,该页所展示的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产品信息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均有企业自行发布与提供,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产品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店铺所有企业完全负责。世界工厂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亦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纠纷由会员自行协商解决。

友情提醒:世界工厂网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渠道。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您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

投诉方式:fawu@gongchang.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将您真实身份信息及受到侵权的初步证据发送到该邮箱,我们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世界工厂网的关注与支持!

工商信息*以下内容来自第三方启信宝提供
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