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16〕149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科创办〔2019〕20号)和《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沪科创办〔2019〕21号),现就开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2019年重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的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另列)。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机构。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要求。
2.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3.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
4. 申报材料需齐全,相关证明文件应将清晰可辨认的原件扫描件在信息化系统内上传。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 申报事后一次性支持的项目(编号A01—G24),应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完成的事项。其中:申报E16、E17的项目核准或备案应在2017年1月1日以后,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2. 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编号H25),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四、项目申报和预审时间
(一)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至5月29日。
(二)分园管理机构项目初审时间为:2019年5月30日至6月18日。其中,6月13日前为分园初审时间;6月18日前为区级出具配套资金承诺时间。
五、分园管理机构初审要求
(一)分园管理机构初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 是否符合园区发展导向。
3. 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 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项目佐证材料、资格证明等。
(二)6月13日网上初审截止时间前,分园管理机构需完成在线填写推荐意见,生成推荐项目书面汇总表。
六、材料报送
分园管理机构应于6月18日前将加盖所在区政府公章的区级配套资金承诺函和项目推荐汇总表(在线生成)送交至上海科创办产业促进处(浦东新区张东路1158号3号楼615室)。
七、市级评审
上海科创办对经分园管理机构初审和区级承诺配套的重点项目组织评审。评审时,上海科创办将通过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对申报单位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其项目不予评审。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指南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企业培育 | A01 | 对孵化毕业企业和孵化机构,给予资助。 | 对孵化毕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对孵化机构每孵化毕业1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孵化毕业企业或孵化机构。 2.孵化企业毕业时间符合资助规定年度。 3.企业若由于满足孵化毕业条件中融资额条件毕业的,则与B05不重复资助。 | 1.企业营业执照。 2.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备案表。 |
A02 | 对区政府主导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资助。 | 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区政府委托的实施单位。 2.申请资助需事先得到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的同意。 | 1.活动实际支出专项审计报告。 2.活动总结报告。 | |
A03 |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给予资助。 | 给予2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 2.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 1.企业营业执照。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A04 | 对高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助。 | 对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5000万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5%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上年度营收增长率不低于10%。 | 1.企业营业执照。 2.申报年度的前三年提交至税务部门的税务报表。 3.企业前三年的审计报告和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
对上年度营收5000万元-2亿元(含)之间、研发投入强度4%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
对上年度营收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3%以上,且前3年营收复合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事后一次性支持。 |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科技金融 | B05 | 对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给予资助。 | 对首次获得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后续获得的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按照每次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根据投资款到位情况,给予事后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工商变更记录。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投资机构的投决会决议。 5.银行到账凭证。 6.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
B06 | 对获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资助。 | 对符合融资担保机构及银行要求,取得担保贷款的企业,给予企业担保费50%的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贷款额的2%,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担保贷款,且该担保由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或持有有效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提供。 | 1. 企业营业执照。 2.担保协议及担保贷款协议。 3.担保费发票。 4.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 |
B07 | 对企业获得首次银行贷款,在贷款结清后,给予资助。 | 按该笔贷款在申报周期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 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且主营业务符合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分园产业定位。 2.企业已获得首笔银行贷款,且在申报周期内结清。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 3.首次贷款业务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还本付息凭证。 |
板块 | 编号 | 资助事项 | 支持标准和方式 | 申报条件 | 申报材料 | ||||
科技金融 | B08 | 对企业进行股改、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给予资助。 | 对为采取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进行融资而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50%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已完成股改。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工商变更证明。 3.企业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署的股改服务协议。 4.与协议相对应的费用发票及支出凭证。 5.费用明细汇总表。 | ||||
B09 | 对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N板)挂牌,给予75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已在新三板或N板挂牌。 | 1.企业营业执照。 2.《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或《关于同意×××股份有限公司进入科技创新板挂牌的通知》。 | ||||||
B10 | 对企业首次申请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获得受理,给予150万元事后一次性支持。 | 1.申报主体为注册在张江示范区内的企业。 2.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3.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 |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的受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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