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机械用高强度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包装、 标志及检验文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ft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工程机械用高强度热连轧钢板及钢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8.1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 1 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32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29 金属材料 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20066 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20123 钢铁 总碳硫含量的测定 高频感应炉燃烧后红外吸收法(常规方法) GB/T 20125 低合金钢 多元素含量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Q/BQB 300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及检验文件的一般规定
Q/BQB 301 热连轧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分类和代号
3.1 牌号表示方法
交货状态为控轧或控轧加回火时,钢的牌号由宝钢股份中“宝”的拼音字母首位“B”、结构用“Structural” 英文首位字母“S”、规定最小屈服强度(单位MPa)的数值、交货状态控轧和冷成形的英文字母“MC”以及质量等级组成。质量等级中“J”表示最小冲击吸收能量要求为27J,质量等级中“K”表示最小冲击吸收能量要求为40J,“2”和“4”分别区分-20℃和-40℃冲击韧性。
3.2 钢板及钢带的牌号、公称厚度、表面处理方式、交货状态、产品类别及用途如表 1 所示。
Q/BQB 316-2018
表 1
牌号 | 公称厚度mm | 表面处理方式 | 交货状态 | 产品类别 | 用途 |
BS600MC、BS600MCK2 BS600MCJ4、BS600MCK4 BS650MC、BS650MCK2 BS650MCJ4、BS650MCK4 BS700MC、BS700MCK2 BS700MCJ4、BS700MCK4 | 1.5~14.0 | 轧制表面 | 控轧 | 热轧钢带热轧钢板 热轧平整钢带 | 起重机、混凝土泵车等工程机械用 |
控轧+回火 | 热轧热处理钢板 |
4 订货所需信息
4.1 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
a) 本企业标准号;
b) 产品类别;
c) 牌号及交货状态;
d) 规格及尺寸(厚度、宽度、不平度)精度级别;
e) 边缘状态;
f) 用途;
g) 检验文件类型。
4.2 订货合同中的省略事项
未说明尺寸精度时,除非本标准另有规定否则以普通精度交货。未说明边缘状态时,钢带以不切边 状态交货,钢板以切边状态交货。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钢板纵向不平度应不大于 5mm/m,全长不平度不大于 10mm。钢板及钢带的其他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 Q/BQB 301 的规定。
5.2 如需方对厚度精度有更高要求时,订货时可选择 Q/BQB 301 中表 4 给出的**精度 PT.C。
6 技术要求
6.1 牌号及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6.1.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 GB/T 222 的规定。
6.2 冶炼方法
钢板及钢带所用的钢为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6.3 交货状态
Q/BQB 316-2018
钢板及钢带的以控轧或控轧加回火状态交货。
表 2
牌号 | 化学成分a(质量分数) % | |||||||||
C | Si | Mn | P | S | Alt | Nba | Va | Tia | Moa | |
BS600MC、BS600MCK2 BS600MCJ4、BS600MCK4 | ≤0.12 | ≤0.50 | ≤1.90 | ≤0.020 | ≤0.010 | ≥0.015 | ≤0.09 | ≤0.20 | ≤0.22 | ≤0.50 |
BS650MC、BS650MCK2 BS650MCJ4、BS650MCK4 | ≤0.12 | ≤0.50 | ≤2.00 | ≤0.020 | ≤0.010 | ≥0.015 | ≤0.09 | ≤0.20 | ≤0.22 | ≤0.50 |
BS700MC、BS700MCK2 BS700MCJ4、BS700MCK4 | ≤0.12 | ≤0.60 | ≤2.10 | ≤0.025 | ≤0.010 | ≥0.015 | ≤0.09 | ≤0.20 | ≤0.22 | ≤0.50 |
a 由供方选择,可添加 Nb、V、Ti、Mo 等其他合金元素,但应满足:Nb+V+Ti≤0.22%。 |
6.4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6.4.1 钢板及钢带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牌号 | 拉伸试验a L0 = 5.65 S 0 | 180°弯曲试验 a,c D-弯曲压头直径a-试样厚度 | V 型冲击试验 a | ||||
上屈服强度 b ReH / MPa | 抗拉强度Rm / MPa | 断后伸长率A / % | 质量等级 | 温度 | 冲击吸收能量 KV2 | ||
BS600MC BS600MCK2 BS600MCJ4 BS600MCK4 | ≥600 | ≥650 | ≥15 | D=2a | - | - | - |
K2 | -20℃ | ≥40J | |||||
J4 | -40℃ | ≥27J | |||||
K4 | -40℃ | ≥40J | |||||
BS650MC d BS650MCK2 d BS650MCJ4 d BS650MCK4 d | ≥650 | ≥700 | ≥15 | D=2a | - | - | - |
K2 | -20℃ | ≥40J | |||||
J4 | -40℃ | ≥27J | |||||
K4 | -40℃ | ≥40J | |||||
BS700MC d BS700MCK2 d BS700MCJ4 d BS700MCK4 d | ≥700 | 750~950 | ≥15 | D=2a | - | - | - |
K2 | -20℃ | ≥40J | |||||
J4 | -40℃ | ≥27J | |||||
K4 | -40℃ | ≥40J | |||||
a 拉伸试验和弯曲试验规定值适用于横向试样;冲击试验规定值适用于纵向试样。 b 屈服现象不明显时屈服强度用R 。 p0.2 c 弯曲试样宽度b≥20mm,仲裁试验时试样宽度为 20mm。 d 当厚度t>8.0mm 时,允许规定的屈服强度下限降低 20MPa。 |
6.4.2 弯曲试验后,试样的外表面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6.4.3 冲击试验仅适用于厚度大于等于 6mm 的产品。对厚度大于等于 12mm 的产品进行冲击试验时,应采用 10.0mm×10.0mm×55mm 标准试样,其试验结果应满足表列的规定值;对厚度大于等于 6mm 且小于12.0mm 的钢板进行冲击试验时,应采用 7.5mm×10.0×55mmmm 或 5.0mm×10.0mm×55mm 辅助试样,其
Q/BQB 316-2018
试验结果分别不小于表列规定值的 75%或 50%。
6.4.4 冲击试验结果按一组 3 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允许其中有 1 个试验值低于规定值,但不应低于规定值的 70%,否则,应从同一抽样产品上再取 3 个试样进行试验,先后 6 个试样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允许有 2 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低于规定值,但其中低于规定值 70%的试样只允许有一个。
6.5 表面质量
6.5.1 钢板及钢带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折叠、气泡和夹杂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钢板及钢带不得有分层。
6.5.2 钢板及钢带表面允许有深度(或高度)不超过钢板厚度公差之半的麻点、凹凸面、划痕等轻微、 局部的缺欠,但应保证钢板及钢带允许的最小厚度。
6.5.3 对于钢带,由于没有机会切除带缺陷部分,所以钢带允许带有缺陷交货,但有缺陷的部分不得超过每卷总长度的 5%。
6.5.4 如需方对表面质量有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7 检验和试验
7.1 钢板及钢带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7.2 钢板及钢带的尺寸和外形应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7.3 检验文件类型在选用规定的检验和试验时,应符合 7.4~7.6 条款规定。
7.4 每批钢板及钢带所需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序号 | 试验项目 | 试样数量,个 | 取样方法 | 试验方法 |
1 | 化学分析 a | 1(每炉) | GB/T 20066 | GB/T 223、GB/T 4336、GB/T 20123 GB/T 20125 或通用方法 |
2 | 拉伸试验 | 1/批 | GB/T 2975 | GB/T 228.1 |
3 | 弯曲试验 | 1/批 | GB/T 2975 | GB/T 232 |
4 | 冲击试验 | 1 组(3 个)/批 | GB/T 2975 | GB/T 229 |
a 对化学成分进行仲裁试验时,按 GB/T 223。 |
7.5 取样频率
7.5.1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频率
按炉对化学成分进行熔炼分析。
7.5.2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的取样频率
钢板及钢带应按批验收,每批应由重量不大于 70t 的同炉号、同牌号、同厚度、同交货状态的钢板或钢带组成。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另外确定检验批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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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复验
7.6.1 如有某一项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则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7.6.2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整批合格。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不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6.3 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材料中未做试验的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8 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
钢板及钢带的包装、标志和检验文件应符合 Q/BQB 300 的规定。
9 数值修约规则
数值判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数值修约应符合 GB/T 817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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