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省境外专利资助
工作说明
一、资助对象
在江苏省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本省户籍居民或持有本省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国(境)外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第一专利权人应符合资助对象要求,其他共有人应为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中国公民。
二、资助范围
(一)国(境)外专利
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1)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经检索为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
(2)受让取得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境)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在国(境)外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经检索为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
(3)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受让取得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在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经检索为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按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给予适当资助。
三、资助程序和材料
(一)国(境)外专利资助
资助申请。由申请人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自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24日,按照系统指定的文件目录上传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表
① 在系统上填写《江苏省国(境)外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 《信用承诺书》扫描件(附件2);
(2)相关材料
① 在境外国家(地区)获得授权的,须提供具备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原件扫描件。法律状态检索报告出具日期须在2020年2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
② 涉及多个专利权利人的,须提交共同专利权利人书面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及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扫描件;
③ 涉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的,须提交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原件扫描件;涉及企业更名的,须提交企业注册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信息原件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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