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依赖于专利权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查员在审查中进行最大限度的检索也未必能做到****正确。为提高专利质量,保证专利制度被用于保护真正的创新,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通过立法设立各类授权前可异议,授权后可无效的程序以解决不当授权专利的问题。
现 状
在中国,专利无效案件数量呈显著增长态势,2019年,全国共受理无效宣告请求6015件,同比增长14.9%;结案5327件,同比增长26.3%。审结的发明专利无效案件中,全部无效占31.7%、部分无效占14.5%、专利权维持占53.8%;审结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中,全部无效占45.6%、部分无效占13.6%、专利权维持占40.9%;审结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中,全部无效占47.9%、部分无效占1.2%、专利权维持占51.0%。
在中国,无效一件发明专利仅需花费几万元(官费+代理费),但在欧洲,如果对一件欧洲专利授权九个月之后对其进行无效,则要分别在该专利所指定进入的EPC缔约国提起无效诉讼请求。然而,就算仅在几个重要的缔约国提起诉讼其费用也是惊人的,尤其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那几乎是不能承受之重。相对于无效,在欧专局通过异议来解决专利纠纷所需花费相比就小得多,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在刊载授予欧洲专利之日算起的九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欧洲专利局对所授予的专利提出异议,对一项欧洲专利的异议合用于发生效力的所有缔约国。
提出欧洲专利异议的理由
(1)欧洲专利的主题按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不能获得专利的;
注意
其中,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二条涉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对任何有创造性并且能在工业中运用的新发明,授予欧洲专利。而下列各项不应认为是以上所称的新发明:a)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b)美学创作;c)执行智力行为、进行比赛游戏或经营业务的计划、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d)情报的提供。而且,对人体或动物体用外科或治疗方法以及在人体及动物体上实行的诊断方法,不应认为是属于能在工业中上运用的发明。
其中,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三条涉及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具体包括:a)发明的公布和利用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b)植物或动物品种或者实质上是生产动植物的生物学方法。
其中,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分别涉及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其与中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其中,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五条涉及无损害的公开,其与中国专利法中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基本一致。
(2)欧洲专利没有充分清楚、完整地公布其发明以致本行业熟练技术人员不能实施发明;
(3)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原来提出的申请的内容,或者,如果专利是根据分案申请或者按第六十一条提出的新申请授予的,其主题超出了原来提出的在先申请的内容。
异议决定
异议由欧洲专利局的异议部门审查并作出最终决定,异议决定分为以下三种:
(1) 维持专利
(2) 撤销专利
(3) 驳回异议
对异议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异议人都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 专利权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可以向欧洲专利局请求限制或撤销其专利、限制和撤销的最终决定由欧洲专利局作出。
小 结
欧洲每年大概有4000件会被提异议程序,约占欧洲授权专利的3.2%。在这些进入异议程序的专利中,约27%的专利会被无效,41%的专利会被部分无效或修改权利要求,仅有32%的专利会被维持。
我国申请****申请的专利截至2019年已有361件被提出异议,从行业分类来看,主要集中在“数字信息的传输,例如电报通信”(H04L)、“无线通信网络”(H04W)两个领域;从申请人来看,主要集中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 CORPORATION)两家企业。
从以上分析来看,欧洲专利异议制度的确为竞争者们提供了一种较为经济、便捷的对专利权发起挑战的途径。
另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欧洲专利局申请公布后,任何第三者都可就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发表意见和/或提供现有技术证据。通常,欧洲专利局的检察部门必须考虑这些意见。只要竞争者提供的第三方意见有理有据,专利检察结果最终都会有利于竞争者,要么专利申请被驳回,要么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被大大限缩。
通常,在竞争者提交了第三方意见的情况下,专利检察程序被相应拖延的时间很有限,并远小于异议检察程序所耗费的时间,这实际上对专利权人和竞争者都有益。
因此,提供有效的第三方意见是竞争者可以选择的最经济、最快捷的对专利权发起挑战的手段。来源:江苏专利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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