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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有效期内的研发费占比不达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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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有效期内的研发费占比不达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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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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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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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4-04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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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政策之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之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一)年限

  《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政策之三

  “指引”第三条认定条件(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二、具体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与收入发生明细及计算如下:

  情形一:

单位:万元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25000万元,进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符合比例要求。

  情形二:                                            

单位:万元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2018年度销售收入12000万元,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本表2016-2018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为1630万元,销售收入总额45000万元,比例为3.6%。不符合比例要求。

  三、结果处理

  (一)“指引”第五条监督管理(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二)“办法”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转载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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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