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我录了几套商标法普及课程。录制过程中,我一直在问自己:为什么要录制这些课程? *后找到的答案是: 我自己需要。这表示我还能做点对他人有用的事情。虽然能做这点小事的人很多,这世上根本不差我一个,但这样可以让我成为我,成为有点不那么一样的烟火。
其实就是人总得找点什么理由来支撑自己有兴致地活着,让脑子能够运转,身体可以运动。周日在南通,我送了一本书给一位企业的朋友,他对我说:
就算这完全是客气话,也让我感动,给我安慰和鼓励,让我可以继续聊聊商标的事。今天就聊一下颜色组合商标。
第24542230号“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七类的机器人(机械)、 机器导轨、机器联动装置、轴承(机器部件)、 机器传动装置、线性轴承、机械绕轴装置商品上,申请图样如下:
商标局认为:
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固有显著性较弱,一般需要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使相关公众能够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从而取得显著特征,才能获准注册。本案中,申请商标系作为“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由红、绿、灰三种颜色组合而成,申请人以“机器导轨”商品为例说明了该商标的使用方式,“机器导轨”的“刮油片”部分为红色、“端盖”部分为绿色、“滑块”部分为灰色。
首先,申请商标由红、灰、绿三色组合而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其对“红、绿、灰”颜色组合标识的宣传证据主要为杂志、期刊上刊登的“红、绿、灰”颜色组合“机器导轨”商品的广告材料。而在上述宣传证据的广告宣传展示页面上通常会突出使用“HIWIN”商标,将使用“红、绿、灰”颜色组合标识的“机器导轨”商品与申请人的其他产品并列展示。从“红、绿、灰”颜色组合标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位置、组合方式及整体视觉效果来看,相关公众一般会将该颜色组合作为商品的装潢加以识别,而非将其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再次,申请人提交的其销售使用“红、绿、灰”颜色组合标识商品的证据主要为相关专项审计报告书,而上述销售证据因缺乏带有该颜色组合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单独证明该颜色组合标识在商业活动中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其将“颜色组合”这一特定可视化要素在“机器导轨”商品的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等过程中作为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标识进行了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裁定书写得已经相当清晰了,不需要再做更多的解释。要多说几句的就是,颜色组合商标在申请时就要标注清楚在具体商品上的使用方式,仅仅给出一个颜色图样,很难让审查员查清这件商标的使用方式。
下面这个图形曾多次用来说明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图样,我再使用一次。彩色部分是颜色组合商标,虚线部分仅表示使用的部位。
其实对于企业来说,只要知道颜色组合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就足以了,其他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就好。
来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作者: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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