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之关键在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表述的保护范围作出修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除非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当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含糊不清或有不同理解而不能准确或清楚地反映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则可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其予以解释,使其合理、清楚地反映出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依据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基础,结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综合考虑,通过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不应通过解释将权利要求中未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附加到权利要求中,同时也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特别是,当一项权利要求存在从属权利要求时,其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不应通过解释附加到该项权利要求中。
对于本案,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金属带(3.1,3.2)上”中的“做在”并非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专用术语,而“做”在中文中具有制造、加工的意思,冲压、滚压、铸造、焊接、粘接、插接等均为具体的制造、加工方式,但“做”一词并不具有特定的指向。而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综合考虑,金属带与导向器相互固定后,即可实现导向器与金属带一起拆装和清洗,从而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清洗时必须将导向器逐个拆卸再安装费工费时的技术问题,并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做在”应当理解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而不应理解为通过冲压、滚压等方式直接加工成一体。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存在也充分印证了上述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本案进行的司法程序中,两审法院也支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述观点。(崔峥)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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