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使用公开证据的认定,请求人前后共提交了18份证据,合议组*终采纳用于认定使用公开事实的证据大体可分为四类:①产品样本宣传册、用于证明宣传册公开时间的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下称证明);②主体名称不同的企业(如四平市玻璃厂、四平市石油化工设备制造厂等)制定的技术总结报告或工艺文件(下称技术文件);③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营业执照及其情况说明;④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名称说明的证明(下称名称证明),用于说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主体变迁历史;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下称通知),用于证明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具有证明四平市化工机械厂主体变更的资质和能力。
本案中,有关证据的认定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合议组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总体来讲,本案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 合议组*终通过上述技术文件和产品样本宣传册(包括用于证明其公开时间的上述证明)认定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在先公开,并据此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在使用公开事实的认定中,合议组充分利用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高度盖然性”原则:作为认定使用公开事实的关键证据之一的技术文件实质上是企业的内部技术文件,但这些大量的技术文件足以使合议组内心确信印发产品样本宣传册的四平市化工机械厂的名称和体制虽几经变更,但其技术内容是一脉相承的,该厂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就已进行了涉案专利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并在技术文件中详细记载了其制造方法和结构,其产品也在相关产业中早有应用;并且,该厂在申请日前印发了包括产品照片的产品样本宣传册。本案合议组在决定正文中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分析,说理充分,逻辑清晰。
二、合议组适当运用依职权审查原则,向请求人调取证据:本案的争议之一在于,专利权人对出具上述证明的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否具有出具该证明的资质有异议,并且合议组发现制定上述技术文件的企业主体名称以及印发产品样本的企业名称是不同的,这对于通过技术文件认定使用公开事实是不利的,因此,合议组依职权向请求人调取上述名称证明和通知,以查明上述证据涉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四平市化工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是否具有出具上述证明的资质,这些证据均属于进一步完善请求人于举证期限内所提交证据的法定形式的补强性证据,因而合议组的这种依职权审查凸显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行政色彩,既提高了审查效率,又有利于专利纠纷的根本解决。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职权审查原则的适用应当谨慎并把握好分寸,以免造成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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