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撰写实务中,关于用户体验是否可以作为技术问题,有一些争议,一些IPR会强调在背景技术部分通过描述方式的改变,着重描述技术层面的缺陷即技术问题(包装一个技术问题)。
那么用户体验类的技术问题到底可不可以作为技术问题呢,从一份判决书看下法院的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份关于失重(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审行政判决书,节选内容如下: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餐馆服务系统,包括:
a)至少一个用以烹饪和/或准备饭菜和/或饮料的后厨工作区(3);
b)至少一个顾客就餐区(4),该区需特别为顾客配置一张或者多张餐桌(5);
c)后厨工作区(3)和顾客就餐区(4)通过饭菜和/或饮料的传送系统(6)相连接;
d)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
e)传送系统(6)包括或是带一条或多条轨道线路(56)的轨道系统;
f)轨道系统包括滑行轨道(7);和
g)通过传送系统(6)将饭菜和/或饮料由后厨工作区(3)运送至顾客就餐区(4)的运送过程依靠重力作用实现。
证据1公开了一种食物供应装置。根据证据1公开的内容,轨道从抬升平台连接到服务台25,然后由服务员将食物从运输盘中取出,再交给柜台2周围的顾客。因此,证据1通过轨道连接的是后厨工作区和服务员操作的服务台。
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其借助重力作用将饭菜和/或饮料直接运送到顾客的餐桌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后厨工作区通过至少一条轨道线路与顾客就餐区的至少一张餐桌相连接或者可以连接”。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与证据1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包括二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将饭菜和/或饮料从后厨区域直接送到了顾客的餐桌上或餐桌旁,由此无需传菜员(负责传菜)和服务员(负责上菜),既解决了现有服务系统依赖人力提供服务导致人力和时间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同时解决了取消人力服务(如自助餐厅)而带来的用餐不便、体验不佳的技术问题。
证据1的传送方式着眼于以机械传送代替传菜员完成了传菜阶段的工作,解决了传菜阶段的人力成本问题,同时可以在空间较小的区域中提供餐饮服务,证据1虽然通过轨道利用重力作用进行食物传送,但食物最终是被传送到服务员所在的服务台上,仍需要服务员的人力服务将食物送到顾客的餐桌上,未解决不依赖人力服务而完成上菜等服务的问题。
从这份判决书中可以看出,用户体验类的技术问题大概率是可以作为技术问题的。来源:專利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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