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意见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申诉意见应当旨在证明其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不属于411号公告二条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初步认定通报、“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或“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情形、根据相关认定角度(申请文件撰写、申请行为或代理行为等)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明材料。
二、证明材料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1.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证明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的材料,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2.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以保护创新为目的,而非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等的材料;
3.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真实存在的证明材料、相关行为参与人身份及联系方式真实性的材料等。
4. 研发能力证明资料:这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申请人研发或测试设备的照片、获得或第三方的认定的研发或测试平台证明、委外协议、专利转让协议、第三方研发能力证明资料(委外研发的情况下才需提供)、申请人简介和发明人(研发团队)介绍。
申请人介绍部分:如果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产品、企业荣誉资质、企业发展历程、企业发展理念、企业经营范围等。如果申请人为个人,提供个人简介、发表过的论文或者其他出版物、职称、担任的职位等。
发明人简介:发明人学历或职称证明、研发人员社保证明、发表过的论文或者其他出版物、设计开发思路等。
5. 专利研发过程文件:
(1)研发记录文件:立项书、项目总结报告、检测报告等;
(2)开案资料:技术交底书、代理所检索评估报告、技术方案沟通记录、案件审核记录等;
(3)技术方案阐述:实验数据、会议纪要(好有发明人或申请人签字/盖章的)、聊天记录、检索记录、技术方案的有益效果等。
6.专利技术应用证明资料:研发合同、采购合同、产品实物照片、产线照片、用户使用反馈等。
7.其它辅助材料:例如专利申请评估报告、论文、书籍、专利文献等。
撰写整理好上述资料后,可以通过电子或纸件两个方式递交给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
非正常申请专利申诉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和理由必须充分、详细、完整,才有可能提高申诉成功率。一般来说,非正常专利申诉的流程时间大约需要3-5个月,如果成功,会收到正常审查流程的通知。
三、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后果
(一)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1.知识产权局可以视情节不予减缴专利费用;已经减缴的,要求补缴已经减缴的费用。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申请人,自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之日起五年内对其专利申请不予减缴专利费用;
2.在知识产权局网站以及《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在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专利的数量;
4.各级知识产权局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
(二)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
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采取自律措施,对于屡犯等情节严重的,由知识产权局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据查处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涉嫌构成犯罪的
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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