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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专利协调性的角度看CRISPR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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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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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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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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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6-26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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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5月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一项备受期待的上诉案听取了辩论,该上诉案涉及获得诺贝尔奖的有规律间隔的短链码重复序列(CRISPR)技术的发明权问题。该案是两个创新团队之间持续法律斗争中的新案件,两个创新团队都对这一突破性技术的关键方面主张专利权。

    该上诉案的事实众多,问题也很微妙,涉及构思、付诸实践和书面说明等问题(以及交叉上诉问题)。本文的目的不是重申双方的不同法律立场,而是探讨与全球CRISPR专利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一个更狭义的问题:对专利协调性的考量和迄今为止不一致的专利结果。

CRISPR之争

    正如许多读者所知,CRISPR技术可以实现精的基因编辑。该技术的潜在效益是巨大的,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于去年年底批准了基于CRISPR的疗法,其中已经实现一些效益。

在美国和全球各地,相互竞争的专利和申请已被授予和提交。一方是两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妮弗.杜德娜(Jennifer Doudna)和埃马纽埃尔.夏朋蒂埃(Emmanuelle Charpentier)及其研究机构,统称为CVC上诉人。另一方是张锋及其在博德研究所(Broad institute)、麻省理工学院(MIT)和哈佛大学的同事,统称为博德交叉上诉人。

待决争议的一个基本面是,谁首先发明了(根据专利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可以在真核细胞中运行的CRISPR系统。回顾高中生物,原核细胞没有细胞核,而真核细胞有。前者一般在进化过程中发生过程较早,因此复杂性较低,但这两类细胞仍有许多共同的系统和特征。

CVC提交的专利申请描述了CRISPR-Cas9复合物,并声称其在真核细胞中的应用早于博德团队,但博德团队提交的有关在真核细胞实验结果的专利申请早于CVC。CVC还主张了更早的发明日期(通过构思和付诸实践)。此次将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辩论的案件涉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的介入裁决,该裁决将应用在真核细胞中的发明优先权授予了博德团队。(这并不是一起进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CRISPR争议)。

CVC的CRISPR专利正受到美国、欧洲、日本和中多个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质疑。耐人寻味的是,迄今为止,PTAB是唯一裁定CVC有关真核CRISPR系统专利无效的裁决机构。如下文所述,在其他3个法庭上提出的质疑基本都有利于CVC。

不同的结果可能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听取口头辩论时提供一个考虑协调性因素的理由。虽然协调性问题不是上诉的首要和核心问题,而且双方也没有进行明确的案情陈述,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能仍想了解,为什么PTAB是迄今为止作为例外唯一裁定诺贝尔奖得主败诉的裁决机构。

国间的协调可促进生物技术创新

专利法的统一有助于实现激励和促进创新的目标,尤其是在可能挽救生命、改变生活的技术领域。例如,2011年8月,时任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的大卫.卡波斯(Kappos)概述了专利法协调的重要性:

“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法律和程序的统一,以确保全世界创新者权利的一致性和明确性——是大限度地发展和传播创新,从而提高全世界人民生活质量的先决条件”。

《美国发明法案》(AIA)是将美国专利法与其他国法律相协调的又一成果。正如USPTO所说:“AIA为加强专利协调铺平了道路,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法律和程序的统一,确保世界创新者权利的一致性和明确性。”

在AIA出台之前,知识产权五局(IP5)正在推进协调工作。IP5成立于2007年,包括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和知识产权局(CNIPA),它们是世界上大的五个专利局。

甚至在更早的时候,生物技术产业就被认为是全球协调努力的一个重要考虑领域。

未经协调的CRISPR结果

在对协调专利法以更好地促进创新达成广泛共识的情况下,正在进行的CRISPR诉讼的一个耐人寻味之处在于,与其他专利局相比,PTAB是如何做出不同决定的。虽然不应该期望该争端结果在不同地域之间完全相同,但人们不禁要问,PTAB是如何做出与EPO、JPO和CNIPA相左的裁决的。

以EPO的异议为例。在该案中,异议部门得出了若干结论,承认在描述和主张开创性和突破性技术时,并不需要完的可预测性。在一项决定中,异议部门明确认定,CVC的专利“能够在细胞(包括真核细胞)中实现Cas9介导的和sgRNA引导的DNA分裂”。在这样做的时候,异议部门指出,“当裂解完全可以实现(即无论其效率如何)时,即满足了可实现性”,以及“然而,系统的效率不应与其可实现性的合理性相混淆”。

在另一项裁决中,在CVC团队的专利申请提交日之后不久,不同的科学团队能够在真核细胞中实施CRISPR/Cas系统,这一事实也说服了异议部门。异议部门认为,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不存在不当负担”。

相比之下,PTAB似乎考虑了相同或类似的证据,但得出结论认为,CVC团队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来确立其早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例如,PTAB认为CVC的专利申请“没有公开真核细胞中CRISPR-Cas9活性所必需的具体说明或条件,也没有表明不需要具体说明或条件的必要性”。

除EPO的决定外,CVC还在中和日本的争议中取得了胜利。据今年4月的报道,“中专利商标部门维持了属于CVC的CRISPR/Cas9知识产权组合中的一项关键专利”。在CNIPA做出这一决定之前,JPO于2023年12月做出决定,维持了CVC提交的一项同样带有真核CRISPR权利要求的专利。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如何解决协调性问题?

当然,相关事实远不止这里强调的几个。此外,欧洲、中和日本的裁决还可上诉,因此并非终裁决。尽管如此,这些裁决凸显出PTAB迄今为止在如何看待CRISPR发明权争议方面是个“异类”——这为上诉中一些耐人寻味的问题埋下了伏笔。

     PTAB为什么要特立独行?证据上的差异可能是原因之一,但这似乎不太可能成为决定性的依据。双方都有优的专利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参与各种争议,而且关键证据似乎非常相似。

或许,不同的结果源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条日益严格的书面说明和授权要求。美国高法院(安进诉赛诺菲案)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如Juno诉Kite案)近的判决强化了第112条的标准,这已不是秘密。或许,CRISPR不一致的结果是美国专利授权和书面说明的法律与欧洲、中和日本专利法的类似要求之间鸿沟日益扩大的表现。

另一个问题是,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决策中,协调性和全球创新激励方面的考虑应该起多大作用(如果有的话)。归根结底,专利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和激励创新,法院的裁决也应始终以此为出发点。可以肯定的是,全球的协调性不能成为控制因素,但明眼人必须根据其他主要专利机构的不同结论来审视PTAB的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面临着一个重大决定:要么肯定PTAB作为一个明显的国际离群者的地位,从而否定诺贝尔奖得主的主张;要么推翻PTAB的决定,这同样具有挑战性。

来源:中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自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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