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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实务要点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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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缴出资实务要点及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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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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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4439638
邮箱:
grounze@foxmail.co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产品介绍
业务分类
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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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6-2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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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出资的优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规定,我国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种类,分别对应着《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具有多种权利属性,既包括所有权,也包括使用权,二者都属于权利人就相应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出资受到青睐,主要因为几点:

     一,知识产权出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而且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可以占到百分百。即没有垫资的风险,又没有贷款利息的成本;第二,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一般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可以预期为公司带来未来收益;第三,将知识产权注入到被投企业,有利于知识产权更充分地发挥价值;第四,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有形化,以货币价值的形式展示出来,并增资到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中,又提升了企业的形象和实力;第五,知识产权出资也满足了企业在申请科研项目或申报专项资金时,对技术资产价值的特定要求。

    知识产权出资法律依据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和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股东可以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对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进行了确认。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出资一般使用专利权和商标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包含所有权、申请权、使用权等。如果是非专利技术,应签署相应的财产转移协议书、将相应的技术文件全套交接至公司,并可以就此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出资的前置条件有:1.出资人合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2.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可以评估作价;4.可以依法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主要流程

   1.专利匹配

   股东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股东自己的名义获取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2.评估价值

委托专业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对股东持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根据技术背景等实际情况进行估价定价,出具相应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

以专利评估为例,专利评估方法一般有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其他方法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GB/T 42748—2023专利评估指引》,有关专利的评估指标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下图为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示例之二级指标:


3.知识产权变更

将评估后的无形资产从股东所有人转让到公司名下。

4.出具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投入到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移交给公司、并办理了相关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工商实缴变更

根据已经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等企业申报材料,到所属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备案。

6.递延纳税备案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知识产权出资税收优惠

1.知识产权出资,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是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2.知识产权出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出资属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的,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递延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

申请权、使用权、所有权都可以用于出资吗?

知识产权出资的重点在于知识产权的可分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专利权可分为专利申请权、专利所有权、专利使用权。《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可分为商标所有权和商标使用权。知识产权的申请权、使用权、所有权都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因此均可以单独作为股东出资。

可参考高院司法案例的裁判观点:

案件名称:杭州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长城铝业有限公司等合伙企业纠纷案(2021)高法民申7457号

法院观点:长城铝业公司提交的《关于准予河南长城铝业鑫旺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杭州炳盛提交的《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等,均明确载明长城铝业公司系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内容为“雪山牌”商标所有权,而非商标使用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长城铝业公司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出资,已经出具准予鑫旺公司生产的重熔用铝锭使用“雪山牌”商标的通知,与鑫旺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长城铝业公司亦以881万元作为计税金额缴纳了相关税费,结合《企业注册资金审验证明书》、股权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长城铝业公司已经履行了以“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881万元的出资义务。案涉“雪山牌”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虽未评估,但不能因此否认该商标使用权的价值,杭州炳盛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章程约定的“雪山牌”商标使用权的作价明显过高。杭州炳盛关于长城铝业公司出资的“雪山牌”商标未经评估,出资未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高院的上述案例确定了以下观点:在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时,可以用权利的所有权整体出资,也可以申请权、使用权单独出资。出资人以知识产权所有权出资,则只对公司享有股权,不再享有处分权,不能再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而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仍享有处分权,不影响出资人再将该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

2

出资知识产权价值贬损,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

答:一般不需要!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评估确定,该价值被确定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出资后知识产权出现价值贬损情况时,先看当事人有无约定,若当事人对该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的,则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遵从有关约定处理。若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再审查贬值原因。若出资人主观恶意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例如,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出资人明知知识产权存在瑕疵而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导致评估价值与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类情况下出资人应补足出资。

3

出资知识产权灭失,出资人是否需要重新出资?

答:一般不需要!

知识产权如商标和专利权利来自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换言之,若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就当没存在过,也就没有资产价值可言。以专利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出资人不需要重新出资。除非存在恶意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参考案例

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受北京威德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北京大正评估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注册商标3项无形资产作出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00万元。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上述3项无形资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13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2014年12月30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上述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进行了公告。

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或者专利转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证明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在向该公司股东会提交评估报告时存在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未能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明知其知识产权会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故该公司关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认定北京威德公司增资到位。

4

以专利申请权完成出资后被驳回,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答:一般不需要

由于知识产权需要经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授权登记才生效,因此实践中存在发行人以申请状态中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商标法》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均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商标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权利人存在恶意。《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也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此。”以专利申请权出资后被驳回,出资人不需要重新出资。除非存在恶意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但笔者建议,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还是应优先选择已授权状态的知识产权,以避免后续面临出资不实等问题。

5

关注相关专利权利行使约定

需要关注用于出资专利是否涉及委托他人开发或共同合作开发情况,是否有共同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6

注意剩余保护年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若即将到期,则应考虑专利入股的作价及适当性。

知识产权出资存在的典型问题

1

以终为始的“定制化”评估

目前评估市场监管缺失,评估机构鱼龙混杂,经常出现“定制”评估的情形,即以结果为导向,委托人要求评估多少,评估人“凑数”评估。

在(2019)苏01民终1472号案中,上诉人张礼勤向法院提交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关于张礼勤投诉书的答复》,答复称:经检查,中都国脉(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监视器云电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评估-发明专利中都评报字2013第205号《资产评估报告》及“监视器云电用超声电机”等十项知识产权-发明专利中都评报字2014第287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专利资产历史交易情况资料未收集;2.专利资产产品相关的检测报告未收集;3.专利资产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未取得;4.两份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未亲自到达项目现场;5.评估专利产品的相关收入、成本、费用数据未收集,未对专利产品的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未对专利资产预测数据的合理性进行核实。我局认为评估公司及签字资产评估师未完全发行评估程序,在获取的评估预测依据不够充分适当的情况下,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对评估结论影响较大。我局将对评估公司下达《财政检查意见书》,并将其移交至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进行处理。本案中,万玛公司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虽然履行了评估作价程序,但经北京市财政局认定,中都评估公司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作价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等问题,本院二审期间,经债权人张礼勤申请,本院委托长城评估公司对万玛公司的出资进行评估,但因评估所需资料申请人与被评估单位均无法提供齐全,评估机构无法完成评估。万玛公司主张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必须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在其提供的评估报告存在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不真实,亦无法进行重新评估的情况下,万玛公司应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

2

不评估,不更改企业备案登记,不做权属移转

(2020)浙04民终1916号案中,浦某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增资协议》等文件来证明已经以专利出资,并且事实上专利也转移到了被投资公司名下,但是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未记载股东以专利出资。浦某解释的由于会计人员频繁变动、不清楚真实情况而做账错误,各股东不懂相关知识而在章程等公司文件上签字,法院认定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思玛特公司的会计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而思玛特公司的各股东均系从事实业或投资活动的人员和机构,理应明白相关记载的不同法律后果,二者均疏忽大意的概率极小。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结合思玛特公司章程中曾经变更为浦某以货币+专利权出资的事实,不排除浦某曾有以专利权向思玛特公司出资的意向并付诸过实施,但终未能按此方案实施完毕而由其他方案替代实施的可能。终其的专利出资未被法院认可,浦某被要求补交投资款。

知识产权出资不规范的法律风险

1

《公司法》视角下的民事及行政法律风险

(1)知识产权虚高评估导致的虚报注册资本行政违法风险

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及二百五十条对此做了相应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知识产权虚高评估或者未经评估并备案的,存在股东“失权”风险

如(2019)苏01民终1472号案中,某股东将100万元购买的10个专利非经合规程序评估作价3000万,终被法院认定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应当承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补足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及五十二条规定,有限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3)其他股东知识产权出资不足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

《刑法》视角下的虚假出资刑事风险

刑法视角下,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知识产权出资风险防范

2014年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即允许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达100%。无形资产出资合规性仍存在许多灰色带,可能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实、出资权利瑕疵、资产贬值等风险。若出资知识产权仅满足形式要求而不考量实际价值,势必给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埋下安全隐患。

1

对出资知识产权全面尽调

以专利出资为例,出资人或其他股东需要关注以下事项。

(1)专利权是否属于出资人:以专利权出资的,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出资前专利权属于出资人个人而不能属于公司;专利权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出资人仅拥有专利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是否可以向公司出资也会存在争议;

(2)专利是否涉及原单位职务发明或商业秘密:若涉及到原单位职务发明,可能专利权属会有问题,原单位可能主张专利权属变更,或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3)专利权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若与他人共有,需要查看共有协议如何约定专利权行使方式;若共有专利权人对共有专利权实施方式、处分行为以及权利维持等方面无约定则可能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4)专利权获得方式:属于自研还是继受取得;

(5)专利年限: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过了保护期,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期不同;

(6)专利稳定性: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过实质审查,被无效可能性也较大,一旦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出资价值贬为零;

(7)专利是否涉诉:是否存在与第三方产生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及纠纷。

2

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防止评估作假

市场上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良莠不齐,不实评估和虚假评估为数不少,知识产权出资时在价值评估环节出了问题,往往给日后公司经营、估值、债务纠纷、股东出资纠纷埋下隐患。

知识产权出资价值不实时,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评估阶段出资前把控资产评估环节,尽可能降低估值不实风险。出资股东自行委托的评估公司需要经其他股东认可,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共同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出资知识产权评估,以防止出现不实评估和虚假评估。

3

约定出资知识产权价值波动时,出资人补足出资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公司、股东之间需要要考虑知识产权可能存在的贬值风险。建议要求出资人对出资知识产权有效性、权属无争议等问题作出承诺。

发起人和股东可以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出现知识产权资产贬值或灭失时可依照约定要求出资股东用现金补足,从而降低公司和其他股东风险。

4

控制知识产权出资的占比,必要时以货币补足出资

若知识产权出资占比过高,知识产权价值波动性会影响科创企业未来融资或IPO,必要时可以减少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或者约定知识产权被无效时以其他出资补足。

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为科技人才和科创企业提供了创业和发展机会。对于技术型股东,以知识产权入股来达到股份实缴是可行路径。对于其他股东,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出资。对于交易相对方而言,当发现对方公司资本100%由知识产权组成时,需要格外小心,应当确认出资知识产权真实性和现存价值,避免公司空壳而无力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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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注册地址
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