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制度印发的通知。其中提到:
第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备案资格:
1、提交虚假材料获取备案资格;
2、违反国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局令第77号)有关规定,并被国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3、已暂停专利预审服务两次,仍违反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规范事项的;
4、一年内提交10件及以上专利预审申请,其中因形式缺陷或实质性缺陷问题而导致专利预审不合格的预审申请占其已受理的专利预审申请的比例≥70%的;
5、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及《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6、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5件且未报备或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7、经预审后授权的专利维持时间低于2年的;
8、从事非法知识产权运营,利用快速审查通道不当得利的情形;
9、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公布该备案主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10、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其他违反国知识产权局或保护中心规定的情况;
11、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一年以上才可再申请备案。
因本条一款第九项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该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备案主体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三年以上才可再申请备案。
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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