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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提前公开是不是就拿不到专利授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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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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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12-6292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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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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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7-17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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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认为的现有技术,在美国可能不是现有技术。一起来看看,你是否因此错失了本可以申请美国专利的机会?

专利申请前自己已经披露了相关技术,就是典型“自己披露自己”。但从广义上讲,“自己披露自己”实际还包括其他人或机构从自己这获取技术并进行的披露。

   美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许多现有技术的例外,“自己披露自己”的行为可能不会构成现有技术。

   美国相关法条

   先来看看美国专利法原文:

EXCEPTIONS.—

(1) DISCLOSURES MADE 1 YEAR OR LESS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A disclosure made 1 year or less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a claimed invention shall not be prior art to the claimed invention under subsection (a)(1) if—

35 U.S.C. 102(b)(1)(A) the disclosure was made by the inventor or joint inventor or by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35 U.S.C. 102(b)(1)(B)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had, before such disclosure, been publicly disclosed by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2) DISCLOSURES APPEARING IN APPLICATIONS AND PATENTS.—A disclosure shall not be prior art to a claimed invention under subsection (a)(2) if—

35 U.S.C. 102(b)(2)(A)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was obtai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35 U.S.C. 102(b)(2)(B)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had, before such subject matter was effectively filed under subsection (a)(2), been publicly disclosed by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another who obtained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inventor or a joint inventor; or

35 U.S.C. 102(b)(2)(C) the subject matter disclosed and the claimed invention, not later than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were owned by the same person or subject to an obligation of assignment to the same person.

上面美国专利法中所说的现有技术的例外,小编为大家梳理出了一下:

因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直接或间接的披露从而获得了该发明的他人,其所作披露与发明人的披露具有相同效力。“发明人”、“共同发明人”以及上述“他人”,以下简称“披露主体”。

a中所涉及的披露主体,在其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1年以内所作的披露,均不属于现有技术。

a中所涉及的披露主体以及第三方,在其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1年以内均有披露,但披露主体的披露早于第三方的披露的,则第三方的披露不属于现有技术。

在先申请披露的内容只要是从在后申请的发明人或合作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均不属于现有技术。

美国宽限期给“自己披露自己”留了余地

不难理解,在美国发明人在其有效申请日之前1年或1年以内(也就是所谓的宽限期)所作的披露,均不属于现有技术。划重点,这里的披露方式没有做规定,可以是任何披露方式。比如,产品发布或销售等。

美国专利申请更倾向于保护在先申请的真正披露来源

此外,如果第三方是从发明人这里获取的技术并申请专利,该专利不构成发明人在后专利申请的现有技术。这里没有时间限制。

可见,对于“自己披露自己”的情况,即使第三方已经在自己之前申请了专利,自己仍然是可以获得专利权的。

 

拗口的法条看了还是有点迷糊?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理解一下:

甲在2018年9月6日在研发出一个新产品之后未及时申请专利,并就该产品在2018年9月25日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做了汇报。随后,竞对乙在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了该产品的专利,甲则是在2018年11月26日申请了专利。

如果上述假设的案例发生在美国,甲的申请在后,但因其披露在先,故只要其在披露自己的发明之后1年的宽限期内提出了专利申请,他都享有优先权,而无论乙的申请是否在其之前。因此,甲可以获得专利权。

与中的差异

如果上述假设的案例发生在中呢?乙的专利申请早于甲的申请,故甲不能获得专利;同时,甲在乙的申请日之前所作的披露构成现有技术,故乙也不能获得专利。

为什么有这样的差异呢?

这当然就涉及到对现有技术的界定了。按照中专利法的界定,自己先披露了自己,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而被别人捷足先登,是拿不到专利权的。而在美国专利法的保护下,就不必担忧别人是否在自己申请之前先申请了专利,因只要在1年宽限期内,即使自己提前披露了自己,仍然可以拿到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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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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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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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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