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级科技奖励;
3.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评价指标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1.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20分)
B.25%(含)-30%(16分)
C.20%(含)-25%(12分)
D.15%(含)-20%(8分)
E.10%(含)-15%(4分)
F.10%以下(0分)
2.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企业从(1)、(2)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
(1)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档评价。
A.6%(含)以上(50分)
B.5%(含)-6%(40分)
C.4%(含)-5%(30分)
D.3%(含)-4%(20分)
E.2%(含)-3%(10分)
F.2%以下(0分)
(2)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
A.30%(含)以上(50分)
B.25%(含)-30%(40分)
C.20%(含)-25%(30分)
D.15%(含)-20%(20分)
E.10%(含)-15%(10分)
F.10%以下(0分)
3.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或服务)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分档评价。
A.1项及以上Ⅰ类知识产权(30分)
B.4项及以上Ⅱ类知识产权(24分)
C.3项Ⅱ类知识产权(18分)
D.2项Ⅱ类知识产权(12分)
E.1项Ⅱ类知识产权(6分)
F.没有知识产权(0分)
申报入口
在我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可从“昆如意”企业服务枢纽平台(www.kststis.com)右侧“服务专区”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进入;或登录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申报注意点
总体要求
1. 所有信息表中填报数据都需有佐证材料支持,且填写数据要与佐证材料中数据一致,请务必注意核对。
2. 所有上传的佐证材料、各类表单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封面文件要求
封面文件必须是原件扫描件且有企业法人签字或法人章以及申报单位公章。
知识产权材料要求
1. 知识产权数量、类型与上传附件一致。
2. 知识产权授权证书需在有效期内;授权时间超过一年的,须附近一年的年费缴费凭证。(此项退回较多)
3. 上传专利授权通知书的,需同时上传缴费凭证。
4. 受让的专利须附上手续合格通知书。
研发费用材料要求
1. 研发费用和评价信息填写一致。
2. 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第51行“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一致,且注意单位为“元”。(此项退回较多)
3. 上一年10月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的,需上传上年三季度纳税申报表。(此项退回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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