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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专利申请为基础提出的分案申请想享有该优先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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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专利申请为基础提出的分案申请想享有该优先权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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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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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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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8-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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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的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还是本国优先权?

答:申请人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国际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的,这种优先权是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要求这种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二十八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如果该国际申请后续进入国阶段,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审查指南》一部分一章第6.2.1.1节、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节、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

2、当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在中提出的国申请,对于作为在后申请的国际申请,如果国知局作为该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定局,在受理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阶段,国知局如何处理?

答:在受理审查阶段,审查请求书中的优先权要求是否正确包含提交在先申请的日期、在先申请号、向其提出在先申请的国名称等事项,并对优先权期限进行审查,对在先申请的审查状态不作审查。

在国际检索阶段,只要在先申请的内容足以确定申请日,无论该在先申请以后的终结局如何(如,是否被授予专利权),都可以用来确立优先权日。

在国阶段,根据本国优先权的相关规定对该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以该国际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如果发现已经对在先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并且申请人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则该国际申请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果在先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或在该国际申请日后被授予专利权,则需进行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

法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4.10、《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指南》6.03、《专利审查指南》一部分第二章第15.2.3节、第三部分一章第5.2.6节、第三部分第二章第5.6节。

3、如果原申请(专利申请A)享有优先权(专利申请A’),以该原申请为基础提出的分案申请(专利申请A1)想享有该优先权应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应当在分案申请(专利申请A1)的专利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原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A’),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在提出分案申请(专利申请A1)时,既未在专利请求书中声明要求原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A’),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如希望享有原申请优先权(专利申请A‘),则应及时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避免权利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一款、第四十九条、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专利审查指南》一部分一章第5.1.2节、第6.2.1.2节、第6.2.6.1节。

来源:国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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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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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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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经营范围
知识产权代理、商标注册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