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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已经授权了,直接翻译进美国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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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已经授权了,直接翻译进美国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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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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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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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9-09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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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NE中美专利审查相互独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和美国的专利审查是相互独立的。即便在中已经获得专利授权,USPTO也并不会将其作为自动获得授权的依据。因此,顺利通过中审查的专利,在美国也会被重新审查。看到这里,有人会觉得:“两国的专利审查大同小异,就算美国要重新审查,应该也不会对结果造成多大影响吧?”这可不一定,尽管各国专利审查大同小异,但实务中,常常就是这些“小异”造成了专利不能授权,打了申请人一个“措手不及”。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中美两国在专利审查中有哪些差异?

    TWO中美专利的审查差异总的来说,中专利审查更多地侧重于新创性,而美国不仅关注新创性,在101问题(客体问题)和112问题(说明书支撑问题)的审查上也很严格。如果不了解这些差异,“翻译直送”策略,无异于在没有导航的情况下驶入一片未知的水域,难免会触礁。下面,我们依次来看看这些差异。①新创性问题美国新创性审查的原则可以用两句话来概括:全面进行检索,综合下定结论。也就是说,美国的审查员在给出新创性评述时,依靠的是充分的检索结果。而在中,审查员通常主要针对独权进行检索,对从权的检索力度没有美国那么大。而且在中,审查员的主观判断也会影响新创性评述。这样的差异意味着,在中被认为有新创性的技术方案,有可能在美国被检索到相应的对比文件而被“拒之门外”。因此,企业在申请美国专利时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强化创造性。②101条款:客体问题客体问题是指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内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对象。在实务中,单单一个客体问题,就让很多美国申请铩羽而归!简单举个例子:如果权要的方法写得看起来人脑也能完成,即便将它与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在美国大概率也会被指出101问题。而国内申请被指出客体问题的情况要少得多。很多申请人习惯了中的客体审查力度,未提前针对美国的101条款审查标准进行准备,于是在这一点上栽了跟头。因此,企业如果想要避免出现101问题,降低被驳回的风险,就需要有针对性地补充必要的内容,提前防范。③112条款:说明书支撑问题美国专利法112条,主要涉及专利权利要求的明确性和说明书的充分描述。112问题情况复杂,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下面我们举一些典型情况为大家解读。几种典型的情况是:权要中的术语存在语义或指代不清、保护范围太大等问题;说明书实施例不够充足、实施例可实现性被质疑等.......与101问题类似,USPTO对说明书支撑问题的审查比中审查严格很多。拿国内申请文件直接进入海外,112问题风险很大。因此,针对112问题,在起草美国专利申请时应考虑周到,依据112问题审查标准优化权利要求的表述。

   THREE误区:直接翻译进美国现在看来,国内授权并不是海外授权的“定心丸”。直接翻译虽然能节省一部分美国专利代理费用,但往往忽视了两国专利审查标准的重大差异,尤其是在101条款和112条款的问题上,实则到处是坑。为什么不少申请人在收到美国审查意见时,常常后悔没有在递交前进行更充分的准备?正是因为他们过于依赖国内的授权结果,而忽视了美国审查中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导致申请进展停滞不前。为了避免这些风险,申请人在提交美国专利申请时,应该结合美国专利法的具体要求,针对国内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例如:针对101条款,应确保发明客体符合美国专利法的专利性要求,避免落入“抽象概念”之类的范畴。针对112条款,保证撰写质量,权要清楚,同时确保说明书能够充分支撑权利要求。针对创造性问题:对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挖掘和扩展,进一步强化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因地制宜”布局权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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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李猛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66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56849200698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0069
企业注册号
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成立日期
2009年01月20日
营业期限
2009年01月20日---
核准日期
2022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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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知识产权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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