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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技术启示的改进动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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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技术启示的改进动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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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实名认证 企业认证
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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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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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09-18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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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创造改进的起点,只有在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涉案专利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对其产生改进动机,去关注、寻找现有技术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中,如果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该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没有动机向着涉案专利的方向改进接近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技术启示。

    观点二:现有技术整体

    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来自现有技术整体。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管是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其他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都可能有动机对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

那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究竟以谁为准呢?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专利号ZL201420288783.3

    针对专利号ZL201420288783.3、名称为“一种置物架支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的第27387号无效审查决定。涉案专利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置物架支架穿管连接固定装置,包括水平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平支架(1)两侧分别设置有平行的管支撑部(2),所述的管支撑部(2)内穿插有钢管(3),所述的钢管(3)用于插接水平支架(1)两侧的垂直支架或连接件,所述的管支撑部(2)在水平支架(1)的两端为完整的通孔(11),在中间部分为半封闭的凹槽状(12)。权1技术方案对应的结构具体见下图1和图2。图1图2

证据1:CN201375503Y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碗盘沥水架,包括翼型盘架1和多孔型碗架2,多孔型碗架2包括一主体,该主体相对的两侧边分别设置有套管21,该套管21内设有定位元件,定位元件包括管体6以及伸缩定位杆63,伸缩定位杆63前端的凸部631配合插设于支撑杆,该支撑杆固定设于墙面形成悬设状,定位元件也可焊固于框架。证据1的主要结构如图3和图4所示。

    证据2:涉及一种连接件及使用该连接件的组合置物架,其中公开了如下特征:板体2略呈矩形的板状结构,该板体2具相对的一一端及一第二端,该一端及该第二端分别设有一接合部21,该接合部21由板体2一端及第二端弯折而成,接合部21略呈弧形的态样。

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为: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管支撑部内穿插有钢管,证据1中的伸缩定位杆63仅仅可以确认其是插入到了管体6中,无法确认其是否为穿插,且证据1也未公开该“管”是“钢管”;②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管支撑部(2)在水平支架(1)的两端为完整的通孔(11),在中间部分为半封闭的凹槽状(12),证据1未公开该特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牢固支撑的基础上解约原材料。

在涉案专利权1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上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没有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证据2是否给出技术启示。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整体而言,是为了解决“在实现牢固支撑的基础上节约原料”的技术问题,而证据1和证据2均不存在该技术问题,而且也没有公开,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而采用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证据1和证据2中得到技术启示,进而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案例二申请号为201080053778.9

申请号为201080053778.9、名称为“用于预防或抑制艰难梭菌感染的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其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抗体组合物,所述抗体组合物包括绵羊抗体,用于预防或治疗艰难梭菌(C.difficile)感染,其中所述抗体结合并中和艰难梭菌毒素A和艰难梭菌毒素B,且其中所述预防或治疗通过口服递送所述抗体组合物来进行。

复审过程一览

2015年8月13日,知识产权局经实质审查后,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申请人不服提出复审。

2017年04月01日作出复审决定:维持知识产权局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申请人不服复审决定,提起诉讼,2019年2月28日一审判决:驳回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撤销被诉决定、责令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高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出一次复审结果的原因如下: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来源于禽类的多克隆抗体,公开了所述来源于母鸡的多克隆抗体,并且明确地指出了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均位于毒素的羧基末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在于:权利要求1的抗体来源于绵羊,而对比文件1中的抗体来源于母鸡。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另外一种免疫宿主制备抗体。

    对比文件3公开了绵羊抗艰难梭菌A毒素的抗体,其特异性结合艰难梭菌毒素A。对比文件3给出教导,绵羊作为宿主可以用于制备艰难梭菌毒素A的抗体,并且绵阳作为哺乳动物免疫宿主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毒素A和毒素B的中和抗原表位免疫绵羊从而制备绵羊抗毒素A和毒素B抗体,并且能够合理预期该中和抗原表位在绵羊中同样能够产生中和抗体,而对于中和抗体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对抗体的中和效价加以证实,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

在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去发现对比文件3,且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技术领域和技术效果均不相同,没有任何联系和结合点,不能引入对比文件3。即使引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公开的毒素A的绵羊抗体作用也与本申请中作用不同,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全部区别技术特征。

   高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高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创造性判断的三个步骤,是否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非单独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缺陷,即便现有技术在实际实施应用中没有缺陷或改进的必要,也不能排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对该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成为后续研究的基础。

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要从区别技术特征以及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进行判断。

当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接近的现有技术,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因此英国卫生部、麦克罗弗姆有限公司上诉关于对比文件1没有技术缺陷,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改进动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原创 文季 知产人文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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