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审查意见答复对于案件的授权和保护范围有很大的影响。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当审查员采用公知常识进行创造性评述时,对公知常识的判别及答复是发明人或代理师进行创造性答复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难点之一。
01相关推论及规定
1、对于公知常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2.1.1节中指出:“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基于上述规定可知,公知常识是指在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遍知晓的技术,并不是所有领域普遍知晓的技术。俗话说隔行如隔山,不同的技术领域有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技术领域中,公知常识所涵盖的范围必然有所不同。对于同一个技术特征而言,在技术领域A中是公知常识,但在技术领域B中则可能不是公知常识,甚至在技术领域B中面对相同的问题是被排斥的技术。
2、关于技术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二章2.2.2节中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低位置有关”。基于上述内容,可以明确的是公知常识所对应的本领域,不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上位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这一点与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不同的,近接的现有技术可以来自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相同的、相邻或功能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可参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低位置,如IPC分类号的小组或大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会提供每个案件的IPC分类号以及相关文件的IPC分类号,如下图所示。答审时,可以根据案件的IPC分类号快速地确定本案的技术领域及相关文件的技术领域。
02基于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速判1)当公知常识的评价引入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上位、相邻或者不同的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时,其公知常识的评价可能存在错误,可以考虑作为答审的突破点。惯用技术手段的说理中,引入的技术领域是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的上位、相邻或者不同的技术领域。本申请所属技术领域基于指南规定需要落到IPC分类号的小组或大组上,
①、如审查员评述惯用技术手段时,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IPC分类号对应的小类或者大类是惯用的,那么,很有可能在相应的小组或大组上就不是惯用的。
②、如审查员评述惯用技术手段时,认为区别技术特征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IPC分类号对应的不同小类或者大类是惯用的,那么,很有可能在相应的小组或大组上不是惯用的。例如,一专利的IPC分类号为:G02F1/13,其中一位G表示部、第四位F表示小类,“/”前表示大组、“/”后表示小组,查询一下分类号的含义就可以知道,其技术领域是控制独立光源参数的液晶显示器件,那么其上位领域则包括控制光源参数的普通显示器、光学器件等。审查员评述区别技术特征时说: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光学器件领域,控制光源相位和方向的常用技术,那么请注意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控制独立光源的液晶显示器中,区别技术特征控制光源相位和方向是不是常用技术我们要高度怀疑,并去验证核实,如果不是那么这将是很好的答复点。
2)当公知常识的评价引入了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不同、甚至不在其主题限制之内的惯用技术时,其所属的技术领域明显不同或者过于上位,锁定这个疑点进一步分析,其大概率就是答复的突破点。例如:一种位置搜索导航方法,其区别技术特征被评价为网页浏览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技术领域,进一步分析发现该方案是两个技术领域的结合,审查员拆分出单独领域的技术特征说是相应领域的惯用,显然这是错误的。
03案例发明名称为“电动车辆用电机防水结构”(CN95120546.3)的专利申请,其改进点是对电动车辆中防水结构的改进。该案的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被审查员认为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终被驳回。
其惯用手段认定的理由是,一般而言,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是防水领域的常用手段(注意这个惯用的领域是典型的上位领域,且是非常宽泛的上位,完全脱离了电机的限制即脱离了本案保护主题的限制)。在复审阶段,合议组认为:在缺乏足够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简单认为该案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缺乏依据,撤销原驳回决定。在复审决定中,指出对于电动车辆用电机来,现有技术中的惯用手段是通过强化密封的方式来解决马达的进水问题,而本发明则反其道而行之,以一种开放式结构代替强化密封的结构,通过设置一条连通通路,以使马达内部空间与大气连通,以便将进入马达内部的积水排掉。故就该技术领域而言,该技术手段不宜认定为公知常识,该发明专利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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