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初衷:以公开换保护
设立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要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首先需要积极活跃的发明创造,进而发明创造的优良成果能够迅速为公众了解,从而得到广泛普及应用。
相应,专利制度在设计上确立并遵循“以公开换保护”的初衷:发明人须在专利文件中充分披露尚不为公众所知的发明技术方案,达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施的程度,然后由专利局通过专门渠道向社会公开,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国对经过公开并获得授权的专利给与垄断性排他保护,以确保发明人能够取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合理收益。而在专利保护期之外,“以公开换保护”的原则意味着公众可以自由、正当地使用这些技术,即,这些技术已经捐给了公众。
如此,发明人在发明收益的激励下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且申请和公开专利;社会公众能够通过专利公开及时了解到新的发明创造,选取具有商业价值的优良技术方案进行商业实施,使有价值的新技术能够迅速普及、应用,发挥其价值。从而,实现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技术的商业实施者须向专利权人取得实施许可,通常双方就合理许可费协商达成一致则形成交易。合理许可费的水平自动受市场宏观调节。就专利许可费,如果专利权人要价过高,则实施者支付许可费之后可能无法获得合理经营收益,则会放弃专利实施,反而使专利权人丧失了取得收入的机会;如果实施者压价过低,则也可能丧失取得收入的商业机会,因为专利权人会选择出价合理的其他实施者。
“以公开换保护”原则作为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和根本指导原则,其精神贯彻到了专利制度的方方面面。面对执行层面碰到的诸多问题和纷争时,常常需要回溯到“以公开换保护”寻求解决办法。例如,对专利新颖性的要求,对充分公开的要求,包括其诸多变体,如对专利所保护技术方案之清楚、可实施、能够获得专利说明书支持等要求,公示原则,指专利权经国公告方可获得保护,等等,均以“以公开换保护”为渊源。
专利具有保护期。专利权人仅在专利保护期内享有排他权保护。专利保护期过后,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使用该专利技术方案。发明专利保护期通常为20年。我国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
“以公开换保护”原则也适用于外观专利。
“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是美国总统亚伯拉罕·林肯1858年对专利制度的生动评价。身为政治家和律师的林肯也是发明家,并且是美国历史上一位获得专利的美国总统。美国历史上,层出不穷的政治家深谙科技兴国之道,更懂得专利制度在其中的关键作用。这与美国的迅速崛起并长期保持先不无关系。
美国开国三杰乔治·华盛顿、托马斯·杰斐逊、本杰明·富兰克林共同参与了美国的建国大业,同时也是美国专利制度的奠基人。
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中规定了“为发展科学和实用技术,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对其作品和发明享有独占权”。
1790年,华盛顿就任美国历史上一任总统的次年,即指令杰斐逊负责制定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杰斐逊当年便完成了这一任务。这使得美国甚至比法国还早一年颁布专利法。杰斐逊后来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第三位总统。
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是在美国立国之初百废待举之时作为头等要务来办的。华盛顿、杰斐逊、富兰克林等美国一众开国政治家对美国当时所面临的局面有着清醒、深刻的认识:美国尽管赢得了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战争而获得独立,但是国实力大大落后于英国,因而国前途依然充满凶险。
美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科技和工业非常落后,与英国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英国掌握着当时先的科技,工业发展也为成熟。就科技和工业对国民经济和国实力的意义,英国作为大的受益者有着清楚的认识,努力发展科技和工业的同时,严禁技术出口。美国在赢得独立之前,作为英国海外殖民地时就得不到英国严格管制的技术,独立之后更被英国防范。
如何促进科技发展、尽快掌握先技术、加速建设先工业成为美国当务之急。如此,美国方能尽快实现国经济和实力增长,从而摆脱危局。美国开国政治家们对此形成了基本共识。领命建设专利制度的杰斐逊除了是一名杰出的政治家,也是一名建筑师和发明家,更清楚此中利害:当时的环境下,健全有力的专利制度将大大激发科技创新、技术引进的活力,以“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的方式推动科技进步和国发展。
政治家富兰克林同时是一名杰出的物理学家和发明家。他早提出了电荷守恒定律,并且是避雷针的发明。杰斐逊对科技兴国和专利制度在其中的作用当然也有着深刻的认知。他也是美国专利制度建立的积极推动者。值得一提的是,富兰克林对科技造福社会持有非常开放的心态,乐于见到他的发明成果在美国、欧洲得到广泛、成功的商业应用 ,而没有通过申请专利去谋利。
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对打破英国技术封锁,推动技术引进、技术进步,进而促使国力增长,效果非常显著。维护和利用好专利制度成为美国自立国以来的长期基本国策,对美国科技、产业、经济保持活力和先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世纪的新发展
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随着社会、科技进步,全球贸易和交流越发紧密,全球化市场融合的趋势逐步明显。在这种新的贸易生态下,一国专利制度对激励本国技术引进、科技进步所产生的效果已经与美国开国的时代大大不同。明显的不同是,对于科技、产业、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单纯依靠强有力的专利保护制度将不再明显有利于技术引进,对激励本国科技创新所能起到的积极推动作用也因受到了新经济因素的复杂影响而受到削弱。
因而,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的新形势是:科技和经济相对先的国主张大力强化专利保护制度;科技和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则对强化专利保护持较为保守的态度。
来源于吹IP ,作者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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