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口审程序简介
欧洲口审程序是在欧洲专利公约116条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实审程序中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口审程序”。仅当受理部门认为适宜或打算拒绝欧洲专利申请时,才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受理部门进行口头审理。
02口审形式
口审程序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有严重理由不宜以视频会议形式进行口审程序,则可在欧洲专利局内进行,无论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还是应部门的指示。
参与者必须确保其视频会议设备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好在开始前进行测试通话。除传票外,参与者还将收到一封电子邮件,确认日期、时间和用于建立连接的视频会议联系方式,并包含任何进一步的适当信息,包括有关视频会议组织的信息。
03口审准备
口审的目的是尽可能解决所有未决问题。为此,申请人将在审查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后认真准备审理程序,并选择进行口头审理的合适日期。
如果欧专局认为某些问题需要讨论,在大多数情况下,将以通知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可能邀请一方或多方在适当情况下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供证据,当事人可以主动提供证据支持其论点。但是,如果证据应该在早期提出,则主管机构将考虑是否采纳未及时提交的证据。
04口审传票
口审传票将附有一份说明,提前注意需要讨论的要点,通常包含部门的临时和非约束性意见。传票还将确定一个截止日期,在此日期之前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修改书,通常,该日期为口头审理日期的2个月前。如果审查员认为这些书面答复足以授权,那么口审程序可能会被取消。
与书面程序中适用的标准相一致,在确定口头审理日期时遵循以下做法,以便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和提交程序:①只要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可以设定任何期限,甚至短于2个月。②通常情况下,传票会在审查口头审理之日前至少4个月发出,并在异议口头审理之日前至少6个月发出。③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在没有初步协议的情况下提前2-4个月发出通知,因为当事人在传票规定的日期前提交材料的时间非常有限。④如果传票是作为一次审查诉讼发出的,则从发出传票到口头审理日期之间需要6个月的时间。
在异议程序中,如果提出了多项异议,即使异议基于不同的理由,通常也只安排一次口审,这意味着必须传唤所有当事人出席,并可就提出的所有理由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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