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涉案专利的名称: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其保护电路以及电子装置申请号:CN1205689C诉讼过程苹果商贸公司和苹果贸易公司(以下简称无效请求方)于2018年6月6日,就涉案专利,向国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请求。
知识产权局仅认为某条权要(权13)因为创造性问题被无效,其他权要(权1-12、14-16)维持有效。无效请求方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同于国知局的认定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所有权要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6.4的规定,权要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撑。专利权人不服,向高法提起诉讼。高法终站了国知识产权局,认为不存在支撑不足的问题。诉讼焦点从上述过程不难看出,影响本案判决结果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的权要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是否得到支撑上,涉案专利的不同权要面对的问题是不同的。一组权要:权1-12这部分权要的核心问题出在独权1上,如下(划线部分为争议点):
1、提高二次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的容量、平均工作电压和比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对该单体锂离子电池的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说明书中相关记载为(划线部分为争议点对应的内容):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在充电限制电压提高至4.45V以上时,循环性能较差,发明人在做了大量基础研究和理论探索后,调整了正负极材料容量配比,即:将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材料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的配比调整为1:1.3-2.5。之后将正、负极材料容量配比调整后的单体锂离子电池,分别在充电限制电压为4.45V、4.6V、4.8V、5.0V、5.2V、5.4V、5.6V、5.8V时进行充电试验,实验结果显示,在适当的正负极材料配比下,充电限制电压为4.45伏以上时,电池的比能量可以大幅度提高,而电池的循环性能基本不会受到影响本发明优选将单体锂离子电池的正、负极的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理论克容量计算限制在1:1.15-1:2.5的范围。试验表明,当采用的工艺参数超出上述配比范围时,电池性能变差,不适合使用。该部分权要引发争议的点在于,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了电压在4.45V~5.8V时,如果配比超出1:1.15-1:2.5的范围,电池性能变差,不适合使用,而且给出了进一步更优的范围是1:1.3-2.5;但独权1中给出的范围却是1∶1.0~1∶2.5。即,独权1中包含了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不适用的数值范围。基于此,无效请求方和一审法院认为独权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具体的,一审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保护范围与本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范围并不一致,其中很大一部分方案已经被说明书明确排除,相较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概括的范围过于宽泛。但高法却认为:本案中,虽然权1没有说明两组特征之间的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以及实施例带来的启示,可以明确得出权1所包含的两组特征之间具有以下对应关系:当电压大于4.45V时配比要随着电压的升高而升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相关行业的公知常识,可以判断出符合本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规的实验手段及有限次的试验情况下便可排除不能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即无需通过过度劳动便可清楚认识到权1包含的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在上述对应关系之外的其他数值范围并非权1所要保护的内容。
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第二组权要:权14权要如下(划线部分为争议点):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电子装置具有使单体锂离子电池的首过充保护电压大于4.45V、过充保护释放电压大于4.25V的的保护电路。此部分权要出现争议的原因是:权要中电压限制了下限,而未设置上限。但说明书中明确限制了上限不能超过5.8V。基于此,一审法院认为该权要也不符合26.4。但高法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了纠正,认为:以数值范围技术特征限定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只限定了一侧端值但未限定另一侧端值的,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后可以直接且毫无异议的确定该另一端值,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到底什么能得到说明书支持?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当然能够得到支持。但根据高法的判决也可以看出,不是只有在说明书中写出来的内容才叫支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说明书的指引、公知常识、无需过度劳动即可认识的内容,也叫支持。
一审法院其实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但即使如此,一审法院还是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具备排除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的能力。基于相同的事实基础,一审法院和高法对能力的评估却南辕北辙,可见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排除不能实现的技术方案的能力”这件事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申请人写说明书也不可能事无巨细,所以撰写人员对相关领域的了解、经验和判断力就显得很重要。如何避免陷入该局面?当申请人需要在独权中写入两组以上不同数值范围技术特征时,可以对从权做更周全的部署,来避免陷入说明书支撑不足的被动局面。当独权被竟对基于上述理由提出无效时,专利权人还可以退而求其次,将从权上提到独权1中来应对该无效请求。
这种情况下,竞对提出无效权1也没什么意义,打官司也就没必要了。就涉案专利而言,从权中对部分配比范围做了部署,即存在配比为1:1.15-1:2.5的从权,但没有配比为1:1.3-2.5的从权。如果专利权人不想花精力打官司,可以适当舍弃保护范围,尝试在无效阶段对权要做修改。关于无效阶段允许什么样的修改,可以点击查看我们之前的文章:针对无效的权要修改,专利审查指南里的这条你读懂了吗?--高法中专利判例解读之11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该案例也说明了:通过有限次试验即可得出结论的内容,对创造性是没什么帮助的。容易被认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有限次是多少次?这应该与具体领域相关(比如与试验成本相关)。所以对数值范围进行保护时,申请人需要对其创造性做认真评估。关于评估新创性,可以点击查看往期文章:专利申请前怎么评估技术方案的新创性?--让你的申请具有更高的成功率
原创 知研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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