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国内申请人在保证新创性足够的情况下拿到了国内授权,往往会陷入一个误区:既然申请的新创性在中得到认可,直接拿去申请美国专利,也可以顺利拿到授权?然而,现实情况却大多如上述案例一般,申请极大概率会遭遇在中都没出现的问题,而导致终授权失败。可见,美国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仅仅在新创性方面下功夫还不够。那么,想拿到美国专利授权,除了新创性以外,还有什么值得我们重点关注的呢?这就要谈到美国专利授权的两大隐患。美国审查中的“大BOSS”:101问题在美国专利审查中,较多申请被pass的原因是遭遇了“101问题”(客体问题)。美国101条款中所规定的专利保护客体包括四类:方法、机器、制造品或物质组成,以及上述的改进,但不包括抽象概念、自然法则及自然现象。
101所规定的可专利范围看上去似乎还算广泛,并且美国专利制度里规定了该问题的审查流程,甚至附加了正反面示例,貌似也没那么容易触及?实则不然,美国审查员在“101问题”上的审查严格度,可能超出你的想象。常见的,对于“101问题”中“抽象概念”的判定,尤其是计算机程序类领域。比如,权要中仅阐述一个算法在服务器上运行,没有更多的交互应用场景。美国审查员有可能认为服务器是一种高度通用的硬件,仅仅把计算机作为工具来执行“抽象概念”,并没有实际运用场景产生价值意义,从而认为存在“101问题”。听上去有些不可思议,但实际上,只要权要内容看起来能被人脑执行,美国审查员大概率会将其判定为存在“101问题”。
美国101问题的审查远比中严格。这一点,其实很多国内申请人的失败经历都能验证。但在递交申请前,申请人并未在客体问题上保持警惕心并做进一步防范,以为用应对中审查的方式也同样能通过美国的客体问题审查,但该美国申请遭到了“101问题”的阻拦而失败。,国内甚至都没有指出客体问题,但直接翻译进入美国后却遭遇了客体问题,终还因为该问题放弃了答复。当然,部分申请人或许会对此不以为意,认为依旧可以通过答复解决。然而,“101问题”的答复难度远比你想象中困难得多,堪比国内“非正常申请”的申诉难度。上面案例中申请人试图通过答复解决“101问题”,甚至额外支付了官费递交了RCE,获得了更多的审查机会。4次OA下发却都存在“101问题”,三番五次的答复仍然未能得到审查员的认可。无奈,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后,申请人还是只能选择放弃。“101问题”的答复如此困难,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判定掺杂了美国审查员的主观判断,结果难以预测和控制。
想要得到他们的认可,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即能够证明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对象的证据。拿之前的“抽象概念”例子来说,你需要证明你的技术方案是具体的、实用的并且依赖于具体设备执行,好比该算法如何与特定硬件交互,并在该领域存在着显著意义的改进。但在此过程中,权要的修改以及答复稿的陈述难度对答复人的专业要求很高,更何况美国“101问题”的证据必须来自申请文件,若是开始撰写时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后期的证据也就难以提供,面对审查员下发的意见也“无计可施”。所以面对“101问题”,好的解决办法不是事后解决,而是提前防范——撰写阶段,结合美国对101问题的法条以及相关的案例,在原方案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技术内容补充。常被忽略的“陷阱”:112问题说美国专利申请的“101”隐患,再来看到另一个常见隐患——“112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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