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宣布产权组织成员国通过《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该条约是第28部产权组织条约,其简化了全球设计者保护外观设计的流程,增强了设计者权益,并推动了国际外观设计合作。
1.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的益处
外观设计能使产品吸引消费者,从而推动消费者做出选择。外观设计是一种商业资产,可以提高产品的市场价值并提供竞争优势。利雅得条约将大大方便设计者,尤其是规模较小的设计者和微型、小型、中型企业注册其成果。
当前,各国保护外观设计的程序不尽相同。在一些国,外观设计作为“注册式外观设计”提出申请。注册制度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所涉程序因国而异。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保护,通常只有在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彻底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
此外,外观设计者一般必须遵守其申请保护的国的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申请程序。由于外观设计权具有地域性,因此仅于获得保护的国或地区,外观设计者在希望保护其外观设计的每个国或地区都必须经过相同的程序。条约还设想对发展国和不发达国提供技术援助以实施条约。
利雅得条约将有助于提高外观设计保护程序框架的可预测性,降低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使其更加经济实惠。外观设计者在几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申请将更加容易。
2. 《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的规定
(1)对外观设计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说明或要素的清单规定上限。确立一个封闭的要素清单,有助于为外观设计保护程序建立一个可预测的框架:希望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人清楚地知道可能需要哪些说明或要素。
(2)允许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中展示外观设计的方式(绘图、照片,或在知识产权局允许的情况下,视频)。
(3)在某些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外观设计。
(4)对授予申请日的要求作出规定。尽量减少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要求至关重要,因为在外观设计领域,推迟申请日会导致权利的终丧失。
(5)规定在首公开外观设计后有12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的此种公开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6)允许申请人在获得申请日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
(7)规定救济措施并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防止申请人因错过时限而丧失权利。如果没有此种措施,错过时限一般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就外观设计而言,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8)简化请求续展外观设计注册的程序。
(9)推动引入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和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系统。
此外,《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明确将外观设计保护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结合起来。这是通过一个条款来实现的,根据这个条款,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外观设计注册资格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信息。
王锦林 摘编
来源:https://www.wipo.int/pressroom/zh/articles/2024/article_0017.html
原文标题:产权组织成员国通过《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
检索日期:2024年11月24日
来源:中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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