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案涉专利技术实质性内容系原告在先作出的情形下,原告如何选择请求权基础?
一种情形,被告通过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获取专利技术方案。
二种情形,被告通过不当方式获取,专利技术尚不构成技术秘密。
三种情形,被告通过公开途径获取专利技术方案。
以上三种情形的共性在于,专利技术非被告作出实质性贡献,也不涉及原告离职人员。以上三种情形是否都可以引用民法典诚实信用原则、专利法实施细则13条作为请求权基础?
二、离职人员非法披露技术秘密并且参与专利申请的情形下,同时主张专利法实施细则12条、13条是否存在冲突? 此类案件虽然可选择商业秘密侵权作为权属主张依据,但是由于程序及实体上的种种原因原告需慎重,进而根据细则13条,原告以实质性贡献方主张权属具有请求权基础。
但是根据细则12条,认定离职职务发明的难度可能会小很多。如果同时主张13条、12条,是否因实际发明人身份问题产生请求权基础之间的直接冲突,实务中法院是否允许同时主张或者必须二选一?
三、专利权属案件中是否需要考量专利权要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未载入权要的说明书部分技术特征是否可以作为专利权人主张共有的依据?这些问题关系到专利实质性贡献的对比对象、职务发明相关性的比对对象、专利权人主张共有的实质性贡献的比对对象。
四、挂名职务发明专利是否具有维权突破方向? 此类规避法律的专利申请行为无疑造成原告维权的巨大障碍,但是燕过留痕,实务中仍然可以有许多取证、维权突破方向。对于专利权属案件而言,只要具有一定证据支撑,法官对于实际发明人的高度盖然性会存在内心确认。进一步而言,如果恶意规避程度放大,对于原告而言,除了专利权属主张外,商业秘密维权可能也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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