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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诉判决:专利中固有性质的显而易见不必要求合理的成功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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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上诉判决:专利中固有性质的显而易见不必要求合理的成功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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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
苏州广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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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份:
2009年
经营模式:
服务商
企业类型:
企业单位
主营产品:
苏州专利申请,苏州商标注册,苏州高企申报代理,苏州发明专利申请,苏州实用专利代理,苏州专利无效申请,苏州专利侵权诉讼,苏州专利法律服务,苏州专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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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80号万宝商业广场6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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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分类
非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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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24-12-17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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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4年12月4日Cytiva v. JSR案的判决,上诉法院明确判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固有性质(inherent property)的显而易见不必要求合理的成功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这是对于此类专利的显而易见分析的一个重要判决。

   此案涉及原告的三项美国专利10213765,10343142和10875007中的多条权利要求是否因显而易见而无效。这些专利涉及用于亲和层析色谱(affinity chromatography)的基质(matrix)以及使用这些基质分离生物物质(如抗体)的工艺方法,相关的基质包括特定的蛋白质配体(ligand,这里的具体蛋白质名为SPA)可以选择性的结合待分离的抗体,SPA蛋白质包含若干个Fab片段可以选择性地结合抗体。代表性的765专利权利要求1为:1. A chromatography matrix comprising:a solid support; anda ligand coupled to the solid support, the ligand comprising at least two polypeptides,wherein the amino acid sequence of each polypeptide comprises at least 55 contiguous amino acids of a modified SEQ ID NO. 1, anherein the modified SEQ ID NO. 1 has an alanine (A) instead of glycine (G) at a position corresponding to position 29 of SEQ ID NO. 1.

    被告向美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PTAB就此三项专利的83条权利要求提起了共六项IPR复审申请,PTAB裁决除了四条工艺专利权利要求(142专利权利要求4和7,007专利权利要求11和29)以外的权利要求全部因显而易见而无效。上诉法院维持PTAB的无效裁决,同时改判该四条工艺专利权利要求也因显而易见而无效。上诉的一主要争辩是四条工艺专利权利要求的显而易见分析中关于专利发明的某些固有性质(inherent property)是否需要证明合理的成功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上诉判决明确给与否定的回答。上诉法庭首先判定此案中的工艺权利要求和其它权利要求没有实质性的差异(这些权利要求都要求基质的蛋白质配体与抗体的Fab部分  (“Fab part of an antibody”)结合),两类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应当是一致的。

   同时,上诉法庭指出PTAB错误地解读工艺权利要求中“Fab part of an antibody”限于抗体片段(Fab fragments)而不包括抗体整体。在这两个前提下,上诉法庭明确判定因为相关基质蛋白质配体和抗体均为现有技术,二者的相互作用结合(binding)属于内在固有(inherent)的性质,在显而易见的法律分析中不必要求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对此有合理的成功预期(通常的显而易见需要同时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组合或改进现有技术的动机,二是合理的成功预期):     The question we must resolve, therefore, is whether a claim limitation that merely recites an inherent property of an otherwise obvious combination requires additional analysis to demonstrate that a 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would have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 We conclude that this additional showing is not required.上诉法庭还对比讨论了相关的Honeywell案和Hospira案先例判决,并进一步指出两种不同的情况:  These two cases provide important guideposts between claims which require knowledge of an inherent property to arrive at the claimed invention and claims which simply claim an inherent property or result. When claims require prior knowledge of the inherent property—e.g., for motivation to combine—then a petitioner would still generally need to demonstrate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 As explained decades ago inIn re Spormann, unknown properties cannot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such a motivation. 363 F.2d 444, 448 (C.C.P.A. 1966) (“Obviousness cannot bepredicatedon what is unknown.” (emphasis added)). But that situation is different from simply claiming an inherent property of an otherwise obvious composition or process—i.e., one obvious without regard to the property at issue. In this latter context, “there is no question of a 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success.”Hospira, 946 F.3d at 1332. Any separate analysis on this point is unnecessary.Id.据此,上诉法庭判因为此案涉及的蛋白质基质已经被判为显而易见的,相关的工艺方法仅仅针对的是其内在固有的性质(与抗体结合),工艺方法的显而易见不需额外证明合理的成功预期。这项判决和此前Hospira案的判决明确了显而易见分析的一个逻辑:对某个显而易见(缺乏创造性)的事物,仅仅因为了解了之前不了解的其内在固有性质不应获得专利。换言之,专利奖励的是创新改进,而不是仅对已知事物的进一步理解。

作者简介:王华律师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错误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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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04000067586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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