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需要保藏生物材料?如果生物材料“已知”并且“公众容易得到”,则无需进行保藏。关于此点,美国MPEP 2404.01节原文记载的是:“If the biological material and its natural location can be adequately described so that one skilled in the art could obtain it us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he disclosure would appear to be sufficient to meet the enablement requirement of 35 U.S.C.112 without a deposit so long as its degree of availability is reasonable under the circumstances.”大致意思是,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地理位置或其他信息获得该材料,且该材料在当时合理可得,那么就满足了35 U.S.C.112(a)规定的可实施性要求。因此,若生物材料及其来源能够被清楚描述,且其获取方式在申请专利时是合理可行的,则无需额外保藏。然而,若生物材料难以从公开信息中获取,或需要特定条件下才可能获得,那么便需要通过保藏来满足公开要求,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复现发明。涉及生物保藏的美国发明,说明书中应该额外包含哪些内容?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必须详细描述所存放的生物材料,包括保藏的登记号、保藏日期、保藏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足以识别和检查该材料的描述。具体来说,申请人应提供:具体识别信息:材料的特征应足以与其他生物实体区分开。存放信息:包括存放的登记号、日期以及保藏机构的详细信息。生物学、化学或物理属性:详尽描述材料的性质,这些属性对发明的实现至关重要。
制备方法:如果适用,应详细描述材料的分离、培养或合成方法。通过这些详细的描述,申请人能够确保生物材料的充分披露,并为专利的权利要求提供有力支持。美国生物材料保藏的特殊性在中,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中专利申请时,或者迟在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与此不同的是,在美国,生物材料的保藏可以在专利申请正式授权前的任何时间进行。虽然两国在时间要求上有所不同,但核心要求一致:保证申请中的生物材料能够通过保藏得到有效披露,并可供公众访问。在中提交了保藏证明,申请美国专利时还需要再次提交吗?
如果申请人在中已经提交了生物材料的保藏证明,申请美国专利时仍需提供英文版的保藏证明。中的国际保藏机构CGMCC,可以同时提供中英文版的保藏证明。若由于时间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时提交英文版保藏证明,申请人可以在收到美国审查员的112驳回通知后,通过补充符合37CFR 1.804要求的声明以及英文版保藏证明,来解决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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