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第十二条主讲的是,如果想要实施他人专利,双方之间应当要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许可人需要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许可费用。为了维护专利权人的独占权,防止专利实施权的滥用和未经授权的扩散,确保专利权人对专利实施的有效控制。该专利的被许可人,仅可以自己实施该专利,不能再把该专利许可给别人使用(双方之间合同中相关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的订立,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于专利实施的具体方式双方应在合同当中进行具体意思表明,例如实施的范围、期限、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支付。使用费的支付是实施他人专利的个人或者企业应付的法定义务,使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且对专利权人在进行发明创造 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实施许可合同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的许可合同内容可以作为相关侵权行政调解案件的赔偿数额参数。例如,在发生侵权案件时,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时可以以备案过的合同许可费用为参照。对于没有备案的许可使用合同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合同备案。
是否选择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国人来说可自行决定是否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对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来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则需委托代理机构来进行办理。如果实施许可合同到期需延长的或其他相关问题需要更改的话,需要原备案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解除备案手续需要在届满前或者签订解除协议后30日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其他许可形式,关于强制许可或在开放许可下实施专利的单位或个人,同样需要遵守上述规定,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合同并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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